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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妈妈产前请假期内的社保费用是自身掏钱或是企业掏钱

劳动纠纷 2021-08-24 2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前假期15天,包含在98天产假内。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经济按所在单位上年度孩子更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支付。
      女职工产假后并无法定假期。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孕妇生产后的产假期间将继续享受社保待遇,所以,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正常缴纳的。产假期间的保险缴纳方式是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休产假女职工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
    产假期间的公积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缴纳的比例进行缴纳即可
  • 我国法律规定,孕妇生产后的产假期间将继续享受社保待遇,同时,孕妇原单位将按照规定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孕妇可以自己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也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扣或垫付,以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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