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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合同应每年续签一次。至2018年6月。2018年9月,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自2018年9月起为期一年的定期劳动合同。本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合同规定。上月工资将于每月20日发放。但从9月份开始。被公司领导故意刁难。我现在想辞职。我们九月份刚发完工资。我能等到11月21日吗?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启动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绩效工资。还有经济补偿?我可以问一下我是否已经六年没有休年假了吗?支付未使用的年假如何?我们的合同规定星期四每周10小时。工作时间,现在我们一周工作六天,我可以要求额外补偿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吗?

劳动纠纷 2022-07-13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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