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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工资标准是8000英镑。怀孕后,为了保护胎儿,她请了4个月的病假。在此期间,她只领取了800多张病假工资。随后,公司调任了她的职位,并将她的工资降至6000元。产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由社保支付。现在产假结束了,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愿意按照6000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n+1)。这合理吗?如果我现在同意通过协商终止合同,我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赔偿?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应排除病假和产假工资,并根据正常工作状态计算?

劳动纠纷 2022-05-09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病假工资的三个原则: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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