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工伤索赔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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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律师问答
我这个腿在井下受的工伤,但是,但是在这个康巴什中心医院做的,他都韧带拉伤能不能做这个工伤鉴定?
法律分析:工伤腿骨折的,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然而根据鉴定的等级来进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九级工伤能赔付多少钱?
法律分析:平均下来九级工伤赔付一般在6到9万之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鄂尔多斯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你好工作下班了喝酒死寝室了公司有责任吗
下班后喝酒死了公司没有责任。工人下班后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是领导指派的,所以工人下班后喝酒身亡与单位领导无关。如果是因工作喝酒死亡,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工伤赔偿。劳动者在下班期间从事与职务无关的事务,其行为与劳动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其后果用自行承担,单位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做装修一个工人受伤了现在起诉公司,我作为第三人可以不出庭吗?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你好,职业病七级,能拿到多少钱
可以按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计算
如果左手拇指骨折,伤残程度是多少
上班手指受伤一般属于工伤,按照工伤赔偿中规定的话,会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所在公司会进行赔付:工伤治疗期间,每月的工资和待遇;受伤期间住院产生的护理费;如果手指被鉴定为1到4级伤残的,由所在公司和个人缴纳以伤残津贴为基础金额的基本医疗保险;如被评为五级或六级伤残可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若鉴定为5到10级的伤残,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还需要支付个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会和员工本人的工资有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好我想咨询工伤索赔
职工工伤赔偿范围:《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在矿上双眼受伤,工伤鉴定等级为六级,除了工伤保险赔偿,矿上应该给怎么样的补偿,该如何向矿上索要理赔。
你好,这边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包工头带的临时工工作中受伤谁负责
法律分析:工作时受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人: 1、包工头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承担临时工受伤赔偿责任。因为双方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务关系,所以工作中受伤,包工头有绝对的责任。不过,对于劳务关系,临时工受伤的,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工伤赔偿。 2、包工头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的,发包人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确定承包人时,要审查对方相应的资质,如果包工头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发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情况的,那么干活受伤,发包人具有过错。所以,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该跟包工头一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找其任何一方主张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