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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市,右眼1级残,一个月多少钱?
正常一二级的重症残疾人,每个月的补助费用在180元左右,外加100元的护理费,总共就是300元的样子。由于城市不同,补助会有一些区别,一二线城市可能更多一点,他是围绕本地经济情况来制定。 扩展资料伤残等级标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防城港仲裁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 0.5%——1%交纳。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本条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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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遭公司劝退,且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员工离职。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同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协调处理。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
对方下班途中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单位还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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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洗衣店冲了1000元,还剩800元,老板跑了,我报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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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老公转钱给小三原配委托律师能追回全款嘛
,并与小C建立了长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擅自转给小C大额资金,最终被妻子B某发现。妻子B某怒将“第三者”小C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二、律师观点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在本案转账行为发生在A某与B某的婚姻存续期间,A某未经配偶B某的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给小C,该行为侵犯了B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道德,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C共计接受A某财产12万元,理应全部返还原告B某。三、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查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A某在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旧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而小C在明知对方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伦理道德,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判决被告小C全部返还原告B某款项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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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利环境污染案
地江苏省南京市某某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6月29日被微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3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情况:北京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利、方某阳、钟某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微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7月份,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老厂内存放的769吨固体生硫膏因搬迁需要处置,该公司销售部副产品部长钟某强经过市场调查后,有4家企业分别报价固体生硫膏处置费7000元至700元每吨不等,钟某强在明知该物品是固废存在污染环境风险的情况下,与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联系,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去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查看货源、洽谈处置事宜,签订以10元每吨虚假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补贴每吨700元的费用将固体生硫膏交给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钟某强将处置费以运费的名义转到宜兴市天某农资运输有限公司592268.6元,天某农资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苗某康扣除税费5.9万余元后,将处置费用533041元转到力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指定的张某坤个人账户中。后张某利又联系枣庄薛城区赵某圆(未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协商,赵某圆联系车辆24车次用于运输固体生硫膏,分多次将固体生硫膏从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老厂内运至山东,共计769.18吨。每吨支付220元的处置费,张某利分九次转账到赵某圆指定的个人账户共计269906.4元(力某公司非法获利25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2021年3月,江苏灵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某化工)安排销售公司经理徐某处理老厂废硫磺,钟某强具体负责。当年7月钟某强上报公司确定由张某利购买。张某利以江苏省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某公司)的名义和灵某化工签订每吨10元的形式销售合同,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方某阳,按照行业惯例每吨补贴770元。张某利又联系枣庄薛城区赵某圆(已判决),除运费外以每吨补贴200元至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赵某圆。赵某圆声称将该批硫磺用于生产原料提纯.该批硫磺运至枣庄后,赵某圆没有用作生产原料提纯,交给王某壮、李某、邵某磊、张某予以倾倒和处置.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某利对下游赵某圆等人的非法倾倒、处置行为不知情,故不能认定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微山县公安局认定张某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利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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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科职务侵占罪案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区大客户总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灵山某路xx号xx幢三单元xxx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某某路121号xx幢二单元xxx室。被告人郝某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3年3月1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杜律师,江苏某某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江苏某某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科,男,1979年10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319791017xxxx,汉族,本科文化,原某某(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战区大客户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幢xxx室。被告人赵某科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3年3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律师,浙江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北京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2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71220xxxx,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xxxx室。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3年3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邵律师,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汇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刑诉[2023]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姚某、检察官助理刘某、姜某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杜律师、王律师,被告人赵某科及其辩护人周律师、王律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邵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5年8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利用担任某某(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苏皖大区大客户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员工赵某科、代理商周某艳等人在人事管理、价格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万元。2023年3月13日,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栖霞区灵山某某70号xx幢三单元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二、职务侵占罪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某睿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陈某。2013年至2017年间,经被告人赵某科介绍,新某睿公司与联某(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联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向联某公司供应服务器等某某公司产品。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经事先共谋,利用赵某科担任某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区域大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某某公司内部审批系统,由赵某科为某保公司申请低价服务器产品并报郝某审批,获批后,由陈某通过新某睿公司与联某公司签定上述服务器采购合同,后二人通过伪造采购合同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才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络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从某息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共计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万元。2023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科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幢x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给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从某想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共计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万元。2023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科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幢x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具有下列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获得某某公司的谅解;2.被告人在经营两家IT公司,缴纳税款40余万元,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希望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2.本案的职务侵占是在某某公司特定的交易模式下完成,有真实的交易存在,与传统的多报支出少报收入的职务侵占有所区别;3.被告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超额向被害单位退赔;4.被告人没有前科,其父亲生活不能自理,希望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供述真实稳定,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2.陈某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陈某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其有父母、孩子需要照顾,有公司需要经营,希望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5年8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利用担任某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苏皖大区大客户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员工赵某科、代理商周某艳等人在人事管理、价格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万元。1.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郝某先后通过其岳母陈某的银行账户收受赵某科钱款4次,共计95万元.2.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通过下属员工袁某林向某某公司代理商南京苏某汇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艳索要好处费15万元,后袁某林在本市鼓楼区香某某拉酒店将该钱款转交给郝某。3.2017年10月,被告人郝某向某某公司代理商安徽安某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武索要好处费20万元,用于偿还对杜某宁的借款。2023年3月13日,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栖霞区灵山某某70号xx幢三单元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郝某退出违法所得130万元.二、职务侵占罪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某睿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陈某.2013年至2017年间,经被告人赵某科介绍,新某睿公司与某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联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向联某公司供应服务器等某某公司产品。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经事先共谋,利用赵某科担任某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区域大客户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某某公司内部审批系统,由赵某科为某保公司申请低价服务器产品并报郝某审批。获批后,由陈某通过新某睿公司与联某公司签定上述服务器采购合同。后二人通过伪造采购合同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给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从某想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万元。2023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科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幢x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立案登记表、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某某公司股权架构图、职务变化情况表、某想大客户业务区域一线经理工作指导书、渠道行单合同审核管理规则、纪律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发薪记录、情况说明、合作协议、项目采购信息、购销合同、某想业务合作伙伴协议、渠道合作协议、返款记录、项目系统截图、邮件记录、报价单、付款情况、物流记录、经销商公司的交易记录、涉案服务器的参数及SN码、进货合同、发票、成本价格统计表、价格核算凭证、公司销售数据、付款单、公证书、电话录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数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财产情况登记表、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转账凭证、和解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袁某林、周某艳、王某武、杜某宁、邬某燕、杜某焱、沈某、唐某、李某修、贺某波、汪某、沙某、桃某、韩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伟的陈述;4.涉案资金情况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搜查笔录;6.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依据上述相关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国家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某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退赔的涉案款项发还被害单位某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某媛人民陪审员张某琴人民陪审员张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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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网店被他人起诉委托律师后驳回退一赔十诉求
享受折扣后,原告实付3500元。原告后签收该商品。后原告以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为由,主张被告出售涉案食品属于违法行为,认为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退还已付价款,并对此进行十倍赔偿。被告提交相关材料,主张案涉商品系由案外人某公司委托被告在境内提供销售运营等相关服务,在保税区办理海关手续。报关单中载明:境外发货人为案外人某公司,境内收货人为案外人宁波某公司,境内目的地为宁波北仑港保税区,监管方式为保税电商,备注为跨境电子商务。二、律师观点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案涉交易模式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本案中原告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被告为境内服务商。案涉商品属于原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自境外购买。被告已经履行相关进货手续,产品来源合法。案涉商品详情页面载明了商品成分、包装规格等中文标识。页面“购买须知处”载明:“因跨境商品特殊性,跨境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进口税费由海关依法收取,商品经清关,税费无法退还……”页面“消费者告知书”中载明:“1.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你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你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三、裁判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案涉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被告作为经营者、销售者应向原告返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防城港律师-李鹏律师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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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拍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和付出努力的技巧活,它不同于普通的房产交易,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和财务风险。您在决定购买法拍房之前,请先听听我分享的这几个注意事项,别到时候自己吃亏了才来找律师。首先,购买者需要了解清楚法拍房的性质和背景。了解房屋被拍卖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法律纠纷是至关重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公告和法律文件,或者咨询专业律师或房产中介来获取相关信息。其次,需要对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购买者需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土地性质、房屋结构、装修状况以及周边环境等。购买者可以通过实地考察、与邻居交流或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等方式获取信息。第三,购买者需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被占用?这里指的占用,包括房屋是否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到什么时候?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房屋是否被被执行人占用?拍卖法院是否负责腾房等法律问题。如果遇到房屋被占用和法院不负责腾房情况的,建议果断放弃竞买。第四、熟悉竞拍规则和程序,了解费用负担和竞拍风险。这些规则和程序主要包括竞拍底价、加价幅度、竞拍时间以及支付方式;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额外的费用和风险负担。比如可能涉及到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评估费、拍卖费、房主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在竞拍成功后由谁负担?什么时候结清等。第五、需要特别注意户口问题。由于法拍房通常是由法院进行拍卖的,因此可能存在原房主不愿意迁出户口的情况。如果购买者在竞拍成功后需要迁移户口的,请了解清楚被拍卖房屋户口是否被占用?特别是选择购买学区房的朋友,一定要注意。总之,法拍房的购买,建议在弄清楚前述注意事项的前提下再参与竞拍,尽量化解法律风险。必要时,听取专业律师意见再做决定。房产律师咨询,推荐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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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土地征收补偿款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通常,这笔钱都不是一个小数目,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当夫妻感情破裂走到离婚时,这笔款项是否应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成了双方心中的疑问。我们知道,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而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这笔款项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双方贡献程度如何?有没有参与土地承包等都要去考虑。如果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在婚后取得,并且夫妻双方对这笔款项都有贡献,也是土地的承包人,那么,它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并进行分割。如果这笔款项是在婚前取得,或者虽然是在婚后取得,但它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它就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具体如何处理?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不是每个案件的处理方式都必须一致。在这里,我需要提醒的是,面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尊重法律规定,不要取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您会很后悔!我是张律师,我用我的专业守护您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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