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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亲失踪了,我该怎么办呢
如果亲人突然下落不明的处理方式是:一般应由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或者是可以在网上发布寻人启事;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继承父亲遗产需要什么材料
遗产继承需要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好,父亲丧偶,后来又娶了一个,但没有领结婚证,那这个家庭算单亲家庭嘛
如果按法定继承办理的,没领结婚证的配偶一般无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配偶是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前提。没领结婚证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子女的遗产可以被继父母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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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老人去世了,但是并未留下遗嘱,又因为老人生前身体不适,所以请老人的两个女儿来照顾
家里老人去世了,但是并未留下遗嘱,又因为老人生前身体不适,所以请老人的两个女儿来照顾,在这三年里转走了大概四十万,后来老人去世这两个女儿又把家里的房产证偷走,现在概不归换还要打官司
如何认定律师遗嘱见证书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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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前转让的财产在调解书生效后是否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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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协议公正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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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担赡养义务能否有权分享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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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签订房屋归属协议,一方主张没有有印象不愿意履行怎么办
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某冰、孙某涵协助配合将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某贤名下;2、诉讼费用由周某冰、孙某涵负担。事实和理由:周某冰与孙某涵系夫妻关系,周某贤与赵某娟系夫妻关系,周某贤与周某冰系兄弟关系。2005年8月14日,周某贤与周某冰签订《证据》(以下称《协议》),约定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拆迁后得到的一号房屋归周某贤。但周某冰并未履行上述协议,一号房屋始终登记在周某冰名下。因此,我们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周某冰、孙某涵辩称:1、经周某冰回忆,并没有签订过《协议》。2、《协议》中除一号房屋外还涉及另外一套房屋,该房屋为白某洁所有,周某贤、周某冰无权处分该房屋。另,一号房屋应为周某冰、孙某涵共有财产,周某冰无权单独处分。因此,《协议》应为无效。3、周某贤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赡养义务,不满足获得一号房屋的条件。4、周某贤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5、周某贤的主张相互矛盾。法院查明周某贤与周某冰系兄弟关系,白某洁系二人之母。周某贤与赵某娟系夫妻关系,周某冰与孙某涵现系夫妻关系(2001年登记结婚。2019年5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一号房屋进行处理。2019年7月17日复婚)。2003年,周某冰与北京R公司签订《丰台区危改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周某冰购买一号房屋,价款314676元。2005年8月14日,周某贤与周某冰签订《协议》。《协议》上半部约定,回迁房归周某贤所有,与周某冰无关。二号房屋归周某冰所有,与周某贤无关,周某贤、周某冰签字。《协议》下半部约定补充条件:1、双方都有对白某洁的赡养义务,无论老人在哪里住,生病住院所有一切所花的钱,由周某冰和周某贤每人负担一半,2009年11月,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某冰名下。周某贤、赵某娟主张:a号房屋原为周某贤承租。因该房屋拆迁时周某贤无力购买回迁房,故协商一致由周某冰签订拆迁协议并购买一号安置房。2005年7月11日,双方据此签订合同,约定一号房屋归周某冰,白某洁的位于二号房屋归周某贤。后,周某冰反悔,双方于2005年8月14日签订《协议》,变更为一号房屋归周某贤,二号房屋归周某冰。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分为两部分,其中204351元直接由周某冰使用拆迁款支付,剩余110325元由周某贤依据《协议》于2007年支付。周某冰、孙某涵主张:a号房屋原为周某贤承租。因该房屋拆迁时周某贤无力购买回迁房,故协商一致由周某冰签订拆迁协议并购买一号安置房。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分为两部分,其中204351元直接由周某冰使用拆迁款支付,但周某贤反悔,擅自支付了剩余房款110325元。周某贤、赵某娟主张基于《协议》要求周某冰、孙某涵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某贤名下。周某冰、孙某涵不同意周某贤、赵某娟上述主张,理由有四:一、没有印象签订过《协议》。二、《协议》损害白某洁、孙某涵的利益,应为无效。三、周某贤未履行《协议》补充条件第一条。四、已过诉讼时效。经释明,周某冰、孙某涵称不就《协议》上“周某冰”是否为其所签进行鉴定。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周某冰、孙某涵称:1、因周某贤无房居住,故一号房屋自交付之日就由周某贤居住。2、二号房屋最终由白某洁出售,出售后的款项用于周某冰购房。3、白某洁自2005年开始至2018年与周某冰共同居住,期间白某洁除日常生活外无大额支出。白某洁自2018年起与周某贤共同生活至今。4、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原件在周某贤处,原因是双方多次就一号房屋归属进行变更,其中有一次商议后就将相关文件交付给周某贤。5、《协议》签订后,双方还签订过新的协议,变更了《协议》内容。周某贤、赵某娟对上述陈述部分不予认可,二人称:1、房屋属于周某贤,故房屋自交付之日即由周某贤居住,相关材料也在周某贤处保管。2、双方在《协议》后并未签订其他协议。另,周某冰在另案中陈述:“一号房屋购房款中的110325元系由周某冰向周某贤借款支付,尚未还款”。本院询问周某冰为何陈述不一致,周某冰称“交款的时候没有通知我,我认为可以理解是我找周某贤借的”。裁判结果周某冰、孙某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某贤将位于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某贤名下。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协议》属于私文书证,《协议》下方有“周某冰”签字,法院应先推定该《协议》为真实。周某冰称不记得是否签署该协议,又不就签字申请鉴定,故法院认定《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白某洁在《协议》上签字,且白某洁并未主张《协议》无效,故在现有证据下法院对周某冰、孙某涵所述以损害白某洁利益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不予支持。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一号房屋系在周某冰、孙某涵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二人共同财产。周某冰、孙某涵称一号房屋由周某贤居住是基于亲情,文件由周某贤保管系基于协商的结果,后续房款由周某贤支付系基于周某贤擅自支付,上述某一情形单独出现确有一定合理性,但一同出现则有理由相信周某冰、孙某涵所述明显有悖常理。同时,还注意到《协议》中提及的二号房屋已经由白某洁出售并用于周某冰、孙某涵购房。因此,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涵曾签署《协议》,但周某冰签订《协议》后,一号房屋始终由周某贤居住,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文件由周某贤保管,剩余房款亦由周某贤支付,且二号房屋出售后的款项又用于周某冰购房,上述情形与《协议》约定基本相符,而孙某涵从未对上述情形提出异议,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孙某涵对《协议》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法院对周某冰、孙某涵所述以损害孙某涵利益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不予支持。《协议》系周某贤、周某冰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周某冰、孙某涵称周某贤未履行《协议》补充条件第一条义务,故不应当继续履行《协议》,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协议》并未约定履行补充条件的内容是实现一号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其次,依周某冰、孙某涵所述自2005年至2018年期间白某洁除日常生活外并无大额支出,并不存在未履行补充条件第一条的情形。《协议》中并未约定转移登记期限,且将房屋转移登记属于物权期待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对周某冰、孙某涵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周某冰、孙某涵称签订《协议》之后,双方还有新的约定,对《协议》进行了变更,周某贤、赵某娟不予认可,周某冰、孙某涵亦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一号房屋系周某冰与孙某涵第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二人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故该房屋仍然为二人共有。综上,法院对周某贤、赵某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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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经法院判决房屋归属我方,居住人不愿搬走,可以起诉他们腾房吗
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3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并交付给原告,清空所有个人物品并搬离一号房屋。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父亲赵父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一套,约定由原告和其母亲居住,购房手续均由原告母亲赵母办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父亲赵父立下自书遗嘱,上述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及母亲作为实际居住人,要求被告搬离,被告拒绝搬离。原告为此报警,原告出示了遗嘱,被告仍拒绝搬离。被告均非房屋事实居住人,被告莫某兰在韩国定居十余年。被告丁某花在大兴区二号房屋有独立住房。2016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一号房屋。2020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遗嘱继承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述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2020年3月17日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仍拒绝搬离。请求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丁某花、莫某兰辩称:原告依据的遗嘱是伪造的。被继承人被重症监护室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病症不可能痊愈,其遗嘱应无效,原告欺骗了鉴定机构和法院,我们不认可继承的判决。当时购买房屋共计15万元,丁某花出了7万元,被继承人一直允许丁某花在该房屋养老,其有权居住该房屋。丁某花目前没有自理能力,没有能力搬离该房屋。原告也认可应对丁某花尽扶养义务。2016年9月丁某花开始在该房屋居住,因为原告的母亲换了门锁,丁某花受到惊吓,才又换了门锁,并且给了原告钥匙,并没有阻止原告进屋居住。莫某兰并没有在该房屋居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丁某花系赵父之母,赵某文系赵父与前妻赵母之女。莫某兰、赵某奇系赵父与前妻姜华之女。赵父与赵母于1997年5月16日协议离婚。2009年,赵父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经济适用房屋一套。2016年7月15日,赵父在死亡。2016年11月,赵某文将赵某奇、丁某花、莫某兰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一号房屋。经本院审理,判决一号房屋由赵某文继承。莫某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莫某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莫某兰的再审申请。一号房屋现已登记在赵某文名下。该房屋现由丁某花居住使用。另查,丁某花在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有住房一套。丁某花另有其他子女。裁判结果一、丁某花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腾退给赵某文;二、驳回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所有权人对自已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一号房屋原为被继承人赵父的遗产,该房屋继承问题已经通过诉讼程序判决由赵某文继承。莫某兰虽然对法院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但继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赵某文享有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本案审理中,莫某兰否认其在一号房屋居住,而赵某文并没有提供莫某兰在此居住的充分证据,现其要求莫某兰腾退房屋并支付使用费等,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丁某花虽系赵某文的祖母,但在其有其他住房,且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并非必须在一号房屋居住,赵某文要求其予以腾退,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当给予腾退人必要的时间。具体期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贺州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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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房屋已经通过协议分配给女方,男方去世不作为其遗产处理
求:1、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确认我对北京市海淀区A号(以下简称A号)北房三间、西房一间半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郑某贵与我是父女关系,郑某贵与我生母离婚后我的抚养权归生母所有,故我自幼跟随生母生活。2000年3月27日郑某贵与秦某结婚,但我一直与郑某贵保持联系。2019年9月7日郑某贵去世,秦某不但未通知我郑某贵病危、去世的消息,还隐瞒郑某贵的遗产,现要求依法继承郑某贵的遗产。被告辩称秦某、周某辩称,郑某贵离婚时郑某归其生母抚养,郑某贵给付抚养费,郑某成年后有赡养能力但从未对郑某贵尽赡养义务,郑某没有继承郑某贵遗产的权利。A号的房产在离婚时归郑某贵所有,郑某贵已于2019年2月1日以自书遗嘱的形式确认A号的房产由秦某继承。郑某贵长年生病需要治疗加上处理其丧葬事宜花费巨大,现其名下基本没有存款。法院查明郑某贵(2019年9月7日去世)与苏某梅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郑某。1987年3月6日的《施工许可证》记载:申请人为郑某贵,原有房屋为4.5间,家庭成员为郑某贵、苏某梅、郑某,原有房屋处理为其中北房三间翻建、其它不动。本院于1995年判决,苏某梅与郑某贵离婚;婚生之女郑某由苏某梅抚养;座落在海淀区厂X号三居室一套归苏某梅所有,座落在海淀区A号北房三间、西房一间半归郑某贵所有。郑某贵与秦某于200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秦某与前夫生育一女周某,郑某贵与周某形成继父、继女关系。郑某贵之父母均先于其过世。郑某贵与秦某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p号房屋(以下简p号房屋),该房屋于2008年7月1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秦某名下。郑某贵与秦某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秦某名下的p号房屋归秦某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秦某、周某称郑某贵以自书遗嘱的形式确认A号的房产由秦某继承,提供了《遗嘱》,相关内容为:立遗嘱人郑某贵、受益人秦某;本人郑某贵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产(属于宅基地)北房3间、西房两间、尾房1间,整个院落加尾房160平方米是我的个人财产,上述房产无争议,无抵押、查封、冻结,我亦无债务;在我去世后将上述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A号北房三间、西房2间、尾房1间,整个院落160平方米留给我妻子秦某继承;立遗嘱人郑某贵,2019年2月1日上午10点。秦某、周某称A号在秦某与郑某贵婚后进行了翻建,现为北房3间、西房2间半、东房1间半,房上搭建有二层。秦某、周某未提供翻建批示。审理中,郑某申请对检材遗嘱上全部文字及签名与样本中的郑某贵的笔迹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意见:检材上字迹及“郑某贵”签名与样本上字迹及郑某贵签名是同一人书写。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的北房三间、西房一间半由秦某继承所有;二、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秦某、周某长期与郑某贵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照料郑某贵生活方面必然投入更多精力,付出更多心血,而且陪伴是对被继承人更大的精神和心理安慰,故秦某、周某可以适当多分遗产。郑某贵与秦某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p号房屋归秦某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并对《夫妻财产协议书》进行了公证,故p号房屋不属于郑某贵的遗产,本案不予处理。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已确认A号房屋归郑某贵所有,郑某贵又于2019年2月1日以自书遗嘱的形式确认A号的房屋由秦某继承,故A号房屋应由秦某继承。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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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识,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二)申请注册主体的条件,申请注册的主体应是依法成立并存续,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或自然人,大陆地区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还应当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申请手续方面的条件,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并且交纳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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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伤残鉴定要时间多长
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2、工伤伤残鉴定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重新鉴定一般是由于相关的司法机关确定有缺陷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材料不完全,或者是鉴定结论不正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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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交房时证件有哪些
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2、约定条件:(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2)拆迁安置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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