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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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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去世了,我们的营业执照是家庭经营,还可以变更烟证吗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体来讲,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家庭成员限于工商部门备案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允许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将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也允许持证人变更备案的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因此,如果您的营业执照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且您的家人在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可以直接变更许可证持证人。如您的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建议您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变更为家庭经营,并将家人备案为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然后再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
但没有在营业场所公开过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顾客不知情,这种情况她要负责吗?
美发店充钱,老板关门了,找到老板娘,老板娘说他们离婚了跟她没关系,老板娘是法人,在最后一次充卡前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在营业场所公开过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顾客不知情,这种情况她要负责吗?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老板娘是该美发店的法人,那么她在该店的经营活动中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她与老板离婚,并且营业执照已经被注销,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首先,如果顾客在最后一次充卡前并不知情该店已经注销营业执照,那么他们有权向该店索要剩余的余额或要求退款。如果该店无法满足顾客的要求,顾客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其次,如果该店在营业期间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那么老板娘作为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店存在欺诈行为,顾客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赔偿损失。 总之,如果顾客在该美发店充值后未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并且该店已经注销营业执照但未告知顾客,那么顾客有权要求退款或寻求法律援助。同时,老板娘作为法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货车营转非要哪些手续
营转非,就是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我们平常所说的营转非车主要指的是淘汰出租车转为地方牌照。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你好,周律师。营业执照没有年检会怎样
营业执照没有年检的要处以异常名录的处理方式,严重的可能会吊销执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多久
营业执照有效期如下: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永久的;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是一年的,到期后再续;3、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可定为20年,最高30年;4、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般为10年,到期后可办理延期手续;5、代表处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需每年办理延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怎么辨别营业执照真伪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辨别真假可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现在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扫描二维码后就可查询该企业的想关信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营业执照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码、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我是蒙自金方的一名员工,我的问题是金方该不该收取员工培训费。
员工培训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建议前往法院起诉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乡镇领导让非会计专业的公务员做会计,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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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刻公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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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工商许可证的代码与原工商许可证的代码不一致,是否合理吊销烟草许可证?
请问,新办工商许可证的代码与原工商许可证的代码不一致,是否合理吊销烟草许可证?
送货单上写的是法人名字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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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维权路漫漫,纠纷落幕拿赔款
不当操作移动车辆,小Z从装卸平台跌落,导致左臂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及时的医疗救助,小Z的手臂出现严重肿胀发黑。在这紧急关头,小Z在弟弟的陪同下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随后,我们开始系统地收集事故相关的证据,去交警大队调取肇事车辆及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查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收集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备诉讼需要。在充分准备之后,我们代表小Z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肇事司机、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一审胜诉,但保险公司对结果表示不服,决定提起二审。至此,一场历时数月、经历一审、鉴定及二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小Z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确认与保障,他和他的家人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表示了由衷的感激。此案的成功处理再次证明了在法律面前,正义与合法权利终将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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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惠律师
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红河州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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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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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赠与纠纷第24讲:儿子儿媳离婚分房产,父母主张房产是自己借名买房可行吗?
起诉有的说的是真话,有的说的是假话。由于曾经是一家人,故公公婆婆有转账给儿子儿媳的情况很正常,此种转账可能属于借款、借名买房、赠与等多种关系。此种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审理原则,由原告就自己主张的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无证据则判决原告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儿媳正在离婚诉讼中,公婆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售房款,理由是房子是公婆的,写儿子名字只是借名买房。一般遇到这种案件,法官或案外人第一时间就会怀疑是儿子一家串通对付儿媳,所以会对公婆的诉求要求更高的证据证明。法官审理后,认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判决驳回公婆的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但若真的是借名买房关系,提供证据还是可以打赢的。判决书节选:本案争议焦点是姚父、马母与姚儿就涉案801房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首先,涉案801房登记在姚儿名下,姚父、马母与姚儿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合同,现三人均确认存在口头的借名购房协议,鉴于三人之间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本案纠纷涉及陈儿媳的权益,而姚儿与陈儿媳之间又存在离婚纠纷,故本案不能单纯依据姚父、马母与姚儿的自认就确认三人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其次,关于涉案801房的购房款支付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争议的款项大多为案外人直接支付给房产公司和姚儿,案外人为姚父、马母的同事、亲属、朋友,与姚父、马母均有利害关系,现案外人与姚父、马母就双方之间所称的代付关系仅有自身的陈述,均不能就代付关系所依据的买卖、借款关系以及代付后现金归还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考虑各案外人在付款时均未备注款项用途,故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涉案801房的购房款是由姚父、马母支付的。再次,关于涉案801房的占有使用情况。姚父、马母自述马母为事业单位人员,于2016年3月退休,姚父为公务员,于2023年2月退休,两人的工作单位均在汕头,其主张涉案801房从入住开始就由其占有、使用、管理和控制,明显有违常理,陈儿媳称涉案801房由其和姚儿及子女共同使用,更符合一般常理。最后,关于涉案801房的相关资料的管理问题。各方均确认涉案801房的相关资料的原件存放在房屋主卧的保险箱中,各方均可自行打开保险箱,且主卧由姚儿、陈儿媳居住,现姚父、马母主张相关资料原件一直由其保存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由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同时结合姚儿是姚父、马母的独子,双方之间从未谈及要将涉案801房过户至姚父、马母名下的背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姚父、马母与姚儿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本院对姚父、马母要求姚儿、陈儿媳返还出卖涉案801房的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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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纠纷第18讲:同居期间转账,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等各种案由起诉,但都要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转账113万给女方,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男方以借贷纠纷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认为原告已初步举证,被告应举证有还款,判决女方还款113万。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不应适用该条款判案。应由男方举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男方无法证明有借款合意,改判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节选:本院认为,祝女与刘男系男女朋友关系。刘男主张涉案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经结束了男女朋友关系。然而根据祝女提交的某派出所出具《关于祝女被伤害一案的情况说明》,刘男在其中提到,其于2011年下半年认识祝女,在2018年1月18日分手。故本院对于刘男关于本案借款发生是双方已经结束了男女朋友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刘男先后通过微信、银行卡向祝女转账数十笔,金额从1000至80000不等。刘男在本案中诉称转账总金额超过113万元,款项均为借款。关于本案8万元转账,刘男称祝女因与合作伙伴开设了某公司需要投入资金,口头向刘男提出借款。考虑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将借款本金8万元汇给祝女帮助其创业。祝女抗辩称,双方多次转账往来均是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或是刘男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对祝女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男女朋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基于双方曾经的男女朋友身份关系,本案并不宜完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刘男主张本案转账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借条,无书面借款凭证,转账中未留有备注,亦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本案中,刘男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借贷合意表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有催收借款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和正常交易习惯。祝女提出其与刘男当时为男女朋友关系,刘男转账给其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抗辩,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实施了借贷行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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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告诉你企业为什么要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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