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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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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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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朝民初字第432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D座804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五根檩胡同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中所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北京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大型喷绘广告中使用我公司《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445的摄影作品,侵犯了我公司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故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8万元。北京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并提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三月一日前支付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图片使用费一万元;
二、别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谢甄珂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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