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汉诺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中国)皮革城出口加工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沈铁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国雄,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泰服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中山花园2幢20层D座。
法定代表人吴春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根,浙江广建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浪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海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根,浙江广建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汉诺威服饰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汉诺威服饰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以“已就本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汉诺威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上诉人浙江汉诺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