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张舟与许先升、中国城市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0 04:35
人浏览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15182号

  原告张舟,男,汉族,1961年1月23日出生,天津市园林学校教师,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路华山西里9号楼2门305号。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先升,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农学院教师,住址海南省儋县宝岛新村学生区10幢。
  被告中国城市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社社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舟诉许先升、中国城市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张舟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舟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张舟负担1038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