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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长江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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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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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71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长江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新门口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重远,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长江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长江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长江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兵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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