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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润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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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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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318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 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华,女,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元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驿园宾馆2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平,同元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润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润明公司),南京市洪武路267号洪武大厦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润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琳琳,女,润明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36号2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同元公司、润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润明公司补偿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此款项已履行完毕)。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同元公司、润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对被告同元公司、润明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他费用300元,按双方协议由被告润明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劲松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郑之平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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