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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与王焕林、上海大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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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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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州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石磊,男,苗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团结报社记者。住该报社职工宿舍。
被告王焕林,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吉首大学教师。住该校职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黄昌华,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文桦,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上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姚铁军,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陆治波,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石磊因与被告王焕林、上海大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12日诉于本院。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王焕林编著的《黄永玉年谱》一书,由上海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6月出版。该书封面、凡例背页、第197页、第205页、第211页、第227页、第230页和第231页采用的七幅有关黄永玉先生工作和生活的摄影作品,没有得到原告石磊的授权。该书上市发行后,石磊以著作权人身份与王焕林交涉,王焕林承认侵犯了石磊对该七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双方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事项,没有达成协议。石磊遂以作者王焕林未经授权、出版者上海大学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由,诉于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焕林、上海大学出版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大学出版社应在2007年4月1日之前将库存的1663册《黄永玉年谱》一书提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销毁,运费由王焕林承担。王焕林将自己收回的692本《黄永玉年谱》已提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销毁。上海大学出版社应尽力追回已向社会发行的该书,并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销毁。
二、王焕林在2007年4月15日前向上海大学出版社赔偿损失4万元,上海大学出版社不再向王焕林支付该书原版版税。上海大学出版社对王焕林自愿放弃因该书出版弓}起纠纷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三、三方当事人同意由上海大学出版社对《黄永玉年谱》一书进行再版。再版数量不得低于3000册,其中3000册的实际成本(不超过原版实际成本的5%)由王焕林承担,并由王焕林按照每本5元的价格购买3000册,由王焕林带款提货。再版的印刷质量不低于原版。对于再版发行的数量超过3000册的部分,由上海大学出版社向王焕林按原版标准支付再版版税。王焕林应在2007年4月1号以前完成《黄永玉年谱》修改稿的定稿任务,并经石磊审阅同意。上海大学出版社应在王焕林交付修改稿(定稿)后两个月内完成再版发行工作。石磊以再版《黄永玉年谱》正式上市发行时间,为判定王焕林、上海大学出版社履行本条协议的标准。
四、石磊在王焕林、上海大学出版社完成上述一、三项协议内容后,自愿放弃所有诉讼请求(包括石磊为此诉讼支付的各种费用,石磊自述其诉讼的相关费用为6万余元),今后也不得提出和本纠纷有关的诉讼。石磊作为该书当中其他著作权人的代理人,承诺其他著作权人也不得提出和本纠纷有关的诉讼。
五、案件受理费3510元,石磊自愿承担。
六、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三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生效。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原告及被告方均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各方当事人均履行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再为本案纠纷提起诉讼。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07年2月9日,原告石磊,被告王焕林及特别授权代理人段文桦,被告上海大学出版社特别授权代理人陆治波均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字。本民事调解书自2007年2月9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贤周
审 判 员 胡基厚
代理审判员 陈礼乐


二○○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艾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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