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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盗窃上诉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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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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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十年,经陈军律师辩护二审改判三年——

  被告人施某,郯城县人,1969年出生。某区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施爱金于2001至2004年期间伙同他人参与三起盗窃案件(1)被告人施某伙同徐某、李某盗窃电缆铜线2.6吨,价值46800元。(2)被告人施某与徐某、“老四”结伙,盗窃“温和大曲”300箱,价值7500元。(3)被告人施某伙同施某、徐某、李某盗走“本田”摩托车一辆,价值7000元。涉及盗窃金额总计61300元。被告人施某因此被该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但是施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第一起盗窃铜线案件,因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陈军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由于盗窃铜线案件为施某参与三起案件中涉及金额最大,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起,因此此案案情是否属实直接影响到对施某的量刑。陈军律师经对一审证据的仔细研究得出:一审证据有三份,一、同案犯张某是在此案发生两年后听徐某说的,由于其口供与徐某的供述不一致,故其供述不足为信;二、失主证言,其证言只能证明其被盗的事实,但是无法确定是谁盗窃;三、同案犯徐某的供述,由于证据一、二已经被否定,证据三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施某是否参与盗窃铜线,也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其量刑。陈军律师根据刑事证据规则认为,同案犯之间必然存在利害关系,同案犯之间不能相互证明什么,仅有个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更不能证明什么,即无法确定徐某的供述真假,而根据“疑案从无”原则,只有徐某的供述不宜认定该起犯罪成立。综上,认定上诉人施某参与盗窃铜线案依法不能成立。并且综合上诉人施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主动交纳罚金等情节,陈军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去掉上诉人施某这起盗窃铜线案,并结合上诉人施某的盗窃数额和认罪态度酌情考虑,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施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 经典一:三年的刑期,对于一个年仅38岁的壮年来说不算什么,而十年之后的他,将年近半百,到那时,他又何德何能去弥补在狱中十年的光阴?是陈军律师赋予了施某七年崭新的生命。

  ★ 经典二: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三年,刑事案件中量刑幅度变化如此之大,这是非常罕见的,这是陈军律师二审精彩辩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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