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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鑫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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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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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395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鑫,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巴沟南锁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5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5]第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鑫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鑫于2005年7月31日20时许,在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金五星商场西侧路边,因怀疑其妻武秀霞与叶嘉电有不正当关系,遂对叶嘉电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左眶内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叶嘉电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2005年8月1日,被告人黄鑫被民警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证人武秀霞证言、被害人叶嘉电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黄鑫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 五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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