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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等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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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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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汪某某,男。

谢某某,男。

杨某,男.

刘某,男。

林某某,男。

韩某某,男。

2002年10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谢某某、杨某、刘某及林某某、韩某某经共同商议,欲实施抢劫。在确定具体抢劫对象和实施地点、方式后,被告人汪某某、谢某某、杨某、刘某四人窜至宜昌西陵区窑湾乡茶庵村一民房,被告人刘某以找其同学为由,骗开房门,被告人汪某某、谢某某、杨某遂进入房内,对租住在此的宜昌市汽车技工学校学生杜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进行威胁,抢走杜某某的一张牡丹卡和宋某的一张IC电话卡,并对杜进行殴打、威胁,逼其说出了牡丹卡的密码后,被告人谢某某留下看守杜某某等三人,被告人汪某某、杨某则出门与在附近等候的刘某、林某某、韩某某会合,尔后,被告人汪某某与韩某某持所抢牡丹卡及获取的密码,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400元。在将牡丹卡还给被害人杜某某后,六被告人遂逃离现场,将所抢赃款共同挥霍。被告人杨某于2003年2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韩某某于2003年3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 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谢某某、杨某、刘某、林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事前预谋,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入室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汪某某、谢某某、杨某在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室劫取被害人钱财,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某、林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谢某某、刘某某、林某某、韩某某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杨某、韩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汪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千元;

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千元;

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韩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 析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人对自己的现实感到不满意,觉得自己的要求是家庭所不能满足自己的,因此,在“雄心壮志”的推动下,许多人都走上了一天不归的犯罪之路,许多犯罪分子都是在被捕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的,为什么在犯罪之前不三思而后行呢?

有道是: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换旧人。据统计,近年来犯罪不断地年轻化,许多犯罪分子都是年纪轻轻的,十几出头的小伙子,而且这一趋势并没有减退的迹象,仍然在继续上升。其实,这么多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还是因为自己没有把书念好,过早的涉足于社会这个大染缸而造成的。

首先,这些犯罪分子中,有很多是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要想立足于当今社会里,只有这点知识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他们就不会找到什么好的工作,就是帮别人打打临时工,干的不如意就不干了,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到处结交不三不四的哥们;

其次,由于他们的知识有限,那么,法律意识对他们来说就根本不用提了,因为他们本身就没有足够的知识来理解和具备法律意识,因此,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还不知道;

第三,有些家庭造就了他们的犯罪,试想一下,如果他们成长在一个没有和睦的家庭里或者说是在单亲家庭里,只有父母的一方来管教他们,这肯定是不够,而且,在那种气氛下成长,多多少少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不成才一点也不奇怪;

第四,在科技发展迅速的今天,一种叫网络的东西已经将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心给网住了,他们整天沉迷于上网,有家不归,甚至在赊账上网,没有钱了就去抢劫,从此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五,就是传媒大肆宣扬暴力、黄色等不良的文化,造成了文化环境的恶化,年轻人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在经过这种环境的“熏陶”后,自然就会走向犯罪。在外部环境的影响和自己主观意识不坚定的情况下,犯罪的意识很快就侵蚀了他们的思想,这种思想伴随着他们成长,慢慢地,当他们实施了犯罪的时候,就是这种思想爆发的时候。

年轻人的犯罪,也有着自己的特点。其一,共同犯罪比较多。因为他们毕竟都还年轻,独立能力不强,往往有种依赖的习惯,又或者说是喜欢拉帮结派,在哥们义气的牵头下,在受到近年来港片《古惑仔》的影响下,大家就结成了一个帮派,在相互的不良影响下,就很容易发生违法的活动。其二,犯罪手段的激进化。因为年轻人的火气比较旺盛,做事容易冲动,没有经过大脑的深思熟虑,往往是一谈不拢就动起手来,在年轻人的案件中,多是暴力、抢劫财物的案件。他们在犯罪的时候往往都没有考虑到这样做的后果是怎样的,总是做完了才觉得自己的行为冲动了。其三,他们的计划比较周密。也许是受到影片的影响,他们在实施犯罪之前,也学着电影中的人物,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计划得很好很完美才去实施,可见影片对这些年轻人的影响有多大。其四,流窜性比较强。他们因为都是拉帮结派,那就可能到其中某个人所说的地方去,如此一来,就加大了警方破案的难度。

面对这些失足深陷的青少年们,我们也不应该去鄙视他们,因为他们毕竟是在自己还没有成熟的阶段犯下了罪行,如果我们不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的话,那他们的这一生就回给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中也强调,少年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意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如果我们在这些青少年最困难的时候还抛弃他们,还鄙视他们的话,只会令他们加深对这个社会的痛恨,只会加剧他们心中的怨恨,只会让他们的性格更加叛逆,更加难以感化开解他们,那也就无法使他们重新走上本应属于自己的光明大道。

为了使更多的青少年有美好的明天,我们也应该积极地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工作,不要什么事情都等到发生了才来做弥补。首先,各个中小学应该在学校内加大法制宣传报道,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强和完善教育体制。而且,国家应该对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进行一定的修改,不应该只进行9年义务教育,应该是全国都要普及大学教育,试想一下,如果人人都受到了大学以上的教育,那么,人们的素质肯定会提高很多个档次,那时候,对于犯罪,人人都可以知道该不该做。现在之所以那么多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他们许多人家里没有钱,读不起书,于是就出来社会混,从而进一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次,要加强对娱乐性场所的管理,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些场所,而且,不该未成年人去的地方应该严格把关,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于一些暴力、色情的刊物和影像,应该进行严厉的打击,坚决查处;第三,作为孩子们的监护人,家长有义务加强对自己儿女的管教,而且,应该为自己的子女们作出良好的榜样,如果连家长都没有一个好的品行、人格的话,那就很难将自己的子女教育好,更不要说讲所谓的法律意识了。父母是孩子们的启蒙老师,可见父母的教育对孩子们的影响有多大!

我们只有建立更完善的机制,来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管理,才能更好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杜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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