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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武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犯贪污罪一审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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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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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湖南)郴州北湖区法院了解到,临武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党委委员邝献勇犯贪污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邝献勇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2007年春节前,邝献勇为处理周圣军举报其经济问题一事,委托曹海兵到郴州疏通关系,曹海兵为此垫付6万元。邝献勇为了归还6万元钱,要求临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陈军想办法解决。两人商量到临武县白沙岩矿报账解决,但未得逞。随后,邝献勇利用分管治安大队工作的便利,要求陈军在治安大队经营销售防爆柜、雷管箱中没有上交局财会的经营差价款中报账解决。当年2月13日,临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李志军按邝献勇的要求并经陈军同意,从其保管的并以其个人名义开户的防爆柜和雷管箱货款、差价款的账户中取出6万元,以李志军的名义存入一张存单,后将该存单交给邝献勇。邝献勇将此存单交给了曹海兵,用于还账。单位的6万元公款如何平账呢?邝献勇筹集自己私人开销的发票及其虚开的没有实际开销的发票共计金额56520元,交给李志军用于平6万元的账,并要李志军将不足6万元的发票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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