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在法律上存在担保期间,并且在法律上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是存在区别的。那么,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692 条第1 款新增了保证期间概念的规定,也明确了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第2款则是修改了约定保证期间的确定规则。此前并无“视为没有约定”规则,但对于此的规定为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依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立法理由在于:保证责任的产生以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为前提,在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下,与当事人设立保证的本意相悖,因此应当认定无效,等同于没有约定。《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继承了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该条包含两项重要的规范内容:一是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即丧失作用。二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 一般保证) 或者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连带保证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连带保证合同
债权人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年___月_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方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三、连带保证人责任怎么分配承担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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