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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已经写入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前还能被撤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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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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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外孙未出资而外祖父母愿意添加其名字,当为赠于的意思表示。
但签定合同只是赠于的表示而已,该赠于因产权尚未办理,因此尚未完成。赠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于人不履行赠于义务转移财产的,受赠人无权要求交付,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案例
外祖父母变更房屋产权人 法院判决赠与撤销合法

  儿子为何状告生母?是母亲狠心还是另有隐情?前不久,嘉定法院就金盛与其生母王丽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金盛的诉讼请求。


外祖父母为外孙买房

  2005年1月,王建中、陈月琴夫妇,利用拆迁所得的补偿款购买了位于嘉定区江桥镇某处的两套商品房,与上海华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权利人中加上了外孙金盛的名字。同年3月该两套房屋按照物权法被预告登记,预告权利人为王建中、陈月琴和外孙金盛三人。


父母离婚引出纠纷

  因金盛的父母金朋华、王丽一直在闹离婚,王建中、陈月琴夫妇担心日后在房产上与金朋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2006年12月,金朋华、王丽正式解除婚姻关系,金盛与父亲金朋华一起生活),遂向上海华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在房产权利人中除去金盛的名字,由金盛的母亲王丽代金盛署名,并注明同意变更的字样。2006年6月,房地产登记部门依据申请对该两套商品房进行了注销登记, 同年7月,王建中、陈月琴夫妇和女儿王丽与上海华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于同年11月办理了房产登记。


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

  08年3月,金朋华以金盛的名义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丽作为金盛的监护人,擅自处分被监护人金盛的财产,导致金盛利益受到损害,要求王丽赔偿金盛人民币50万元。


赠与可以撤销,最终儿子败诉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中、陈月琴夫妇在房屋预告登记期间(即物权尚未发生转移),申请除去权利人金盛的名字,属于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赠与的撤销只需赠与人王建中、陈月琴夫妇单方意思表示,故王丽代金盛署名的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意义。据此,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金盛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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