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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未经验收合格”交房算违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9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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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后,将有大批开发商开始交房。但是,如果预售合同约定须“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同时又约定交房时间,如果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房是否也算违约呢?

  地产专家介绍,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因此,我国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交房行为是无效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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