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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音扰民 业主维权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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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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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赵女士从他人处购买由北京F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NST小区36号楼2203号房屋。该房屋紧邻两部电梯,噪音极大,导致赵女士所购房屋内噪音严重超标,严重影响了赵女士一家人的家居生活,后赵女士多次要求开发商对电梯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开发商对此却置之不理。

  2008年3月10日,赵女士通过北京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心的网站找到胡文友律师,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卷宗,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赵女士起草了起诉状,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F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快解决电梯噪音问题,支付电梯噪音超标鉴定费用人民币1800元,在庭审过程中,胡文友律师出示了由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北京市朝阳区NST小区36号楼2203号房屋紧邻的1号电梯在夜间正常运行时的实测噪音数值为39.9dB(A),已经超过了居室噪音标准的最高限度(35

  dB(A)),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北京F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NST小区36号楼的电梯采取措施,使赵女士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NST小区36号楼2203号房屋噪声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18-1988规定的标准。二、被告北京F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女士检测费一千八百元。

  法律解析:在本案中,根据清华大学筑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NST小区36号楼2203号房屋确实存在电梯运行导致赵女士所住房屋内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因此,原告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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