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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下面对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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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限购令出来后,房产纠纷随之增加。因为政策因素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也经常发生,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面对房产纠纷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案例:“限贷令”致无法贷款,解除购房合同不算违约

  市民方先生和其妻子名下定金。但是4月17日,国家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因为已有三套房,方先生无法从银行贷款一分钱。他只得找到卖房的业主,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遭到了业主拒绝。为此,双方闹到法院。

  刘子儒介绍说,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上,宝安法院明确了“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获得贷款,并非商业风险,也非不可抗力,而是情势发生了变化”。宝安法院判决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购房者不需承担责任。

  案例:“限购令”致无法过户,卖方返还定金

  据刘律师介绍,在另一起案件中,一位宝安居民看中一套40多万元的小户型房产,在今年9月支付了3万元定金,其中付给业主2.8万元,在中介公司托管2000元。9月30日“限购令”骤出,户籍家庭限购两套房。这名宝安居民已经有了两套房产,而且“限购令”几乎是立即生效,他根本来不及到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这意味着他即使买下了这套房也根本无法过户!他要求业主返还3万元定金,但是业主不愿意。双方为此也起诉到了宝安区法院。

  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因为之前有过相关判例,法官成功地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业主返还购房者2.8万元定金,只收了2000元作为补偿。

  案例:贷款“加成”买方想退房,分歧较大

  楼市新政出台后,提高了第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首付30%提高到60%),导致的买方无力支付房款能解除合同吗?

  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戴维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律师界存在重大分歧。有律师认为:如果买方因为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而要求退房,买方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还有律师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果房子较贵,增加的首付款较多,买方确实无力承担的,也应可判解除合同。

  他自己倾向于认为,国家“房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虽然是一种非商业风险,但可以预见。政府多次表态将出台严厉调控政策。国八条明确指出,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60%,地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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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止纠纷发生,预防是最好的方式,如果非得到纠纷发生再去解决,那就比较麻烦了。所以在购房前,要做好预防,例如认购书的签订,一定要小心,要不要签认购书,怎么签认购书,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违约后如何担责?定金可以退吗?

  目前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时,大都要求购房者同时交纳一定的购房定金。同时,如果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则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以上双方的约定,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实践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涉及诸多条款的谈判,双方在某些条款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往往以买方拒签合同为由,拒绝返还买房人定金,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王伟琪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认购书”通常表述为:“如果买受人在一段时间内不签订正式的《》,出卖人有权没收买受人交纳的定金。”所以,如果买卖双方都不是“拒绝订立”或“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只是因一些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约,那么卖方应把定金全部返还买方,不应以此为由“没收定金”。

  签“认购书”时要注意什么?

  鉴于以上分析,法律快车提醒购房者:

  一、在签订认购书之前,一定要认真审阅认购书的条款,最好再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签认购书并付定金。

  二、签认购书时不要怕麻烦。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应将开发商的某些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三、如认购书中有买房人尚不了解的内容,比如要求买房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买房人则应要求在认购书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如不能明确,则应删除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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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说法:“限购令”下解除协议,双方均无过错

  “限购令”这一政策的突然变更,是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无法防止的,应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反悔”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应当退还买方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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