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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买房人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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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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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面积约60平米的两间商铺,合同特别约定,开发商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张先生于当日向开发商交购房款50万元。其实,张先生购买的商铺中的一间,早在2006年9月已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2009年3月24日,开发商又将另一间也卖给了他人,现两间商铺都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和产权证。现张先生询问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以案说法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该案中开发商已与另外两人办理了交付手续和产权证,该房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人,所以张先生不能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2、开发商的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2条、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本案中,张先生虽然不能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张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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