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以不收房为由解除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7 07:26
人浏览

  [案例]王某打算购买一套婚房,经过看房、选房,2006年5月,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7年6月12日前向王某交付商品房,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28万元。2007年6月6日,王某收到了开发商的书面通知,开发商告知王某可以前来办理所购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第二天,王某到开发商处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卧室位于楼上人家的卫生间之下,当即王某就向开发商表示不愿意收房。之后开发商与王某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王某就是不愿意收房。

  之后,开发商就告知王某,王某所购这套商品房,不再出售给王某,并向王某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可王某却不同意开发商提出的条件,认为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有效地,自己是不可能退房的。

  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

  结合本案,王某作为购买方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同时开发商作为出售方也实际收到了王某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在双方当事人是因为房屋设计结构等方面存有争议,应当另行解决。合同解除有两种,一为约定解除,二为法定解除。

  本案中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王某不收房,开发商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规定购买方不收房,出售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在王某不愿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开发商以王某不收房为由,而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