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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改办公室、省计委、省建委关于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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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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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各部门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房改购房后,要及时给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鼓励职工利用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宅。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计划部门停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体宿舍除外,下同)的立项审批,包括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停止给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以推动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全面实行。

  三、各市、县在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要加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要根据当地居民居住水平和经济状况制定当地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三种房源的比例。按照高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部分低收入的经济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租住廉租房的原则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特别是要重视解决无单位的双困户的住房问题,由政府出资,建设廉租房,以较低租金租给当地双困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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