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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规:解决今年建明年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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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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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为了避免随意规划,《办法》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在报批前,必须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强化了媒体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

  今年3月1日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今年建、明年拆”现象将得到有效解决。

  日前,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钱兴林解读了其中亮点。

防止“长官”意志

  为了防止“长官”意志,《办法》做出了硬性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先听听百姓和专家的意见,不能凭行政“长官”个人意志而定。即“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为了避免随意规划,《办法》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在报批前,必须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的修改方案在报批前,必须经过有关地区的共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不得搪塞媒体监督

  《办法》强调了社会对规划的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同时强化了媒体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也就是说,不得以各种借口搪塞媒体,不能“今天不在,明天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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