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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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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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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政综〔2005〕311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征地补偿用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费用实行包干。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土地补偿分为三大类区:第一类区为东城、西城、南城、中城四个办事处和西陂镇、曹溪镇;第二类区为东肖镇、龙门镇;第三类区为红坊镇、铁山镇。

  三、土地类别分为七类: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菜地类;第三类为旱地类;第四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第五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六类为未利用地类;第七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

  1、第一类区:水田统一按4.3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8.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5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类统一按1.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统一按4.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2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0.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3、第三类区:水田统一按3.9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7.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2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0.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二)征地过程中,上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被征地类每亩10%的征地补偿费。

  (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被征地块所在土地等级和用途基准地价的50%标准给予补偿。

  (四)实行蔬菜——水稻轮作的,按菜地、水田各半计算补偿。

  (五)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补偿金额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确定;交地期限以新罗区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奖励费用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发放。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关于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严格依法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征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征地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对少数无量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

  (三)加大征地、交地力度,凡征地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地通知的,必须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page]

  (四)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费用的3%计算列入征地成本,其中50%直接支付给市地产公司,作为征地工作经费;另外50%补贴给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办),村,作为征地工作经费,具体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分配。

  征地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加非法所得。

  七、新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若干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的征地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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