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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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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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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揭示了民国时期收回主权运动史上极少为人所知的一幕。引水权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但在晚清时期丧失于外国势力之手。民国时期,随着民族运动的发展,国人的引水权观念觉醒,政府谋划、行动于上,民众呼吁、支持于下,虽然历经挫折,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努力,引水权最终基本收回,引水业基本实现民族化。

  关键词:引水;引水权;近代中国

  收回主权、重振国家,是20世纪上半期中国历史的重要内容。对于其中主权意识的成长、收回关税自主权、废除治外法权等问题,研究者已多有论述。然而,本文论及的却是一个向来为学者们忽略的问题,即引水权的收回。因为引水这一职业的特殊性,这个问题在当时即不像关税自主权、领事裁判权那样成为政府和公众瞩目的焦点,此后也一直未进入历史研究者的视野,以至于这段历史极少为人所知。

  引水(引水人),旧称领港或领江,1976年以后中国大陆称为引航(引航员),是近代时期新兴的一种职业。按照当时人的说法,“凡在指定之区域内,于某一时期中专门协助船长引领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该区域之水道,而不担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项事务者,为引水人。”引水人的首要任务,在于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的引领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港口水道的通航条件,实为一个国家的自然屏障,与国防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近代欧洲一些国家,还有日本,都要求本国公民担任领水内的引水人,并要求进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强制引水服务。这是一个主权国家引水权的体现,属于近代以来国家主权观念的一个要素。近代以来中国被迫加入世界性竞争,国家主权严重受损,引水权亦丧失于外国势力之手。及至20世纪上半期,国人方始觉醒,政府协谋于上,民众支持于下,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努力,引水权最终基本收回。对于这一过程,迄今史家鲜有论述。本文采择相关史料,对此作一全面介绍,以就教于方家。

  一、引水权丧失的概要

  引水权的丧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这一年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规定如下

  “凡议准通商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日,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次年7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及至同年10月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除了保留上述内容,又添加了一点规定:“凡人欲当法兰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张船长的推荐信,领事官便可准其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3] 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分别签订的通商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条约》,以及1861年中国与德国签订的通商条约,都一一重申了上述三份条约中关于引水的规定。[4]

  上述规定暗含三点,一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时有权自由雇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请在中国担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权操纵于外国领事手中。这些规定,中国引水业纳入了依附型发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权丧失的根由。

  当时,中国引水业方处于起步阶段,专门的中国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渔民、船户兼营引水。在外国领事、商人以及航运势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纷纷跻身各通商口岸引水业。及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通商口岸增多,引水业也在更多港口兴起。制定全国性的引水法规,建立统一的引水管理制度,遂成为引水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但当时中国政府缺乏这方面的自觉,对此漠然处之。这又给外籍势力以可乘之机,他们积极策划制定引水规章,试图将中国引水业的管理权,集中到自己手中来。

  1867年,驻北京的外国公使团,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制定一份全国性的引水法规。这一提议为中国政府所接受。海关总税务司罗伯特。赫德接受了这个任务。在公使团的操纵下,一份《中国引水总章》(以下简称《总章》)草案很快出台,并得到了清政府总理衙门及公使团的认可。试行一年后,赫德又对这份章程稍作修改,于1868年(清同治七年)再次颁行各港“试行”。[5] 说是“试行”,却一直施行了66年。[page]

  《总章》规定,凡是与中国签订了通商条约的国家,其公民与中国人一样,都有资格申请担任通商港口的引水人。全国的引水管理权,集中于海关总税务司手中。在总税务司的领导下,根据《总章》的精神,各港分头制定地方性引水章程,并负责本港引水事务的具体管理,各港负责引水事务的结构,是各海关税务司下属的理船厅,其长官为港务长。由此,一个以海关总税务司核心、以各港理船厅为枢纽的全国性引水管理体制,遂得以建立。《总章》颁行后,中国沿海各港口的引水业,即在这种体制内运行,六十多年里,一直未有大的改变。

  表面上,这种体制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引水权,因为从名义上说,海关是中国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问题在于,其一,海关系统完全被外籍人(尤其是英国人)所控制,并服务于外国对华经济、政治攻略,因而主观上并无维护中国引水权的动机。其二,海关并没有掌握引水事务的全部权力,因而客观上无法抵制外籍势力对中国引水权的侵夺。《总章》规定,除了港务长之外,外国领事和外国商会,在港口引水管理上,也有很大的发言权。譬如,在引水人考选时,外国领事和外国商会代表,即占了四票中的两票,还有两票,为引水人代表(往往也是外籍人)和港务长自己。在外籍势力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并正常执业的引水人,几乎都是外籍人。外籍港务长即使有意维护中国的引水权,也力不从心。更何况,他们还没有这种想法。

  引水事权既为外国势力把持,外籍引水人遂逐渐将中国引水人排挤出去。在上海港,从1871年开始,就从未增补过中国引水人。[6] 到1903年,该港最后一名中国引水人,因为外籍引水人的压力,也被迫退休。此后的25年里,该港竟然没有中国引水人执业。[7] 不仅在上海港,其它沿海通商港口莫不如此。由是,新兴的引水业,变成了一个“国际性”的行业,而本国人反被排斥于其外。

  引水权的丧失,不仅侵害了中国引水人及航运业的利益,也严重威胁中国的国防安全。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中法战争。1884年8月,上海港的英籍引水人托马斯(J. Thomas)引领法国军舰长驱直入闽江,参加中法马尾海战。此役清朝福建水师全军覆没。[8] 对于外籍引水人这种助敌行为,中国政府竟然毫无办法。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引水权在半个多世纪里逐步丧失,但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和中国政府官员却一直不了解引水权的意义,许多人甚至连引水为何物都一无所知。这种状况到19世纪末仍未改变。因此,收回引水权这一问题,便留给了20世纪的中国人去解决。

  二、国人引水权观念的成长

  “五四”运动期间主权意识和民族精神的高涨,为引水权观念的成长提供了契机。根据彭重威的回忆,“五四”运动期间,在上海和其它各港的反帝爱国运动中,都有中国海员和领江公会的成员参加。[9] 当时,长江上还有一百多名中国引水人,但主要引水业务,都为外籍引水人垄断。中国引水人倍受外籍引水排挤,而且受到海关外籍官员的歧视。他们在运动中站出身来,控诉外国势力对中国引水权的侵夺,并特别指出一个严重问题,即在最大的港口——上海港,竟然无一中国引水人。由是,引水权操纵于外籍势力之手的问题,第一次显露于公众面前,并开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这次运动之后,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引水问题,将之与国家主权、国防安全联系起来考虑。1921年,北京政府海军部成立了海界委员会和海道测量局,开始研究收回引水权的途径和方法。海界委员会经过多次研究,向海军部提出建议,要求修改1868年颁行的《中國引水总章》。1922年4月,北京政府交通部派出两名代表,会同海军部的两位代表,一起商讨修订《总章》的办法。这次会议虽然未提出实际的方案,但由此可看出引水权观念在政府部门的萌生。

  与此同时,民间也发出了类似的呼声。1922年5月4日,中华扬子领江公会致函上海总商会,阐明引水对于国防的重要性,揭示了中国引水业为外籍势力侵夺的严峻事实,呼吁政府立即修订引水法规,以收回引水权。上海总商会接到来函后,迅速呈请北京政府农商部,要求部咨会交通、海军二部,选派专人前往上海,一同修订引水章程。[10][page]

  1926年5月,外籍人在上海组织长江引水考考试委员会。消息见诸报端后,中华扬子领江公会又向上海总商会呈报此事,并要求上海总商会联络有关政府部门,设法阻止这种非法行为。上海总商会于是致电北京政府税务处(该部门为海关的顶头上司),援用各国通例,反复申明引水与国防的重大关系,并指出,外籍人一旦把持引水人考试,将使中国引水人被排斥殆尽。电文说,长江引水原本不许外人染指,今若放纵其非法行为,势必重蹈沿海各港引水业的覆辙,即“非但妨及中国引水人权利,亦于长江国防有关”,因此,应令行总税务司转令江海关理船厅严行阻止。[11]

  1927年前后,长江、珠江的中国引水人,成立了全国江海领港业总联合会。1928年初,该会在上海集会,会后向上海特别市政府递交呈文,要求该市政府转呈南京政府有关各部,吁请其积极行动起来,以收回、维护引水权。与此同时,他们还公布了《修改引水章程讨论会宣言》。这份宣言,堪称收回引水权运动史上的经典文献。兹将其全文引录如下:[12]

  “迳启者:窃维引港一道,关系至巨,又名领港,或称引水,凡轮舰出入港口,航行领海间,胥赖于是。列强各国规定,非本国人,不得充当,盖有深故焉。国内领海,自应以本国人充引港,俾得为专利之营业,以其各地主权利之关系,一也;商业为财源之命脉,水险公司为运输之保障,本国人为引港,则运输稳而财源足,二也;外国船舶往来,领海要道,可籍本国引港,以防其测绘,及他种之窥探,若外人得充引港,则一旦有事,向导得入,是无异于开门揖盗,三也。综观各端,则引水于权利上、商业上、军事上之关系,诚非浅鲜,此所以引港权之绝对不能让于外人也。

  “我国除扬子江、珠江间有华人充当引港外,其余各处悉系外人。长此以往,商业为之操纵,利权为之剥夺,贻国际之羞,受无形之痛。

  “日本在明治以前,亦泰半以欧美人为引港,与我国现在情形正复相同,嗣思力矫其弊,及设水险公司,凡日人引港,概由该公司承受保险,不数年间,全国引港,尽为日本人。其热心爱国,远虑深谋,堪以作则。

  “因思我国航权之不振,其最大原因,为同治七年引水暂行章程不善所致。若外国水险公司、航商公司、外国商会及外人引港等,皆是以阻止华人从事斯业,且华人所引船只,该水险公司,概不保险,尤足使华人无经营之余地。

  “夫各国引港事权,均操诸本国,载在约章,即我国所订条约,亦有中国应允许外国船只雇用中国引港等语。盖恐中国引港尽系华人,不受他国雇用,特为是语,以备日后地步。讵知我国于求外人之不遑,备论外人之求我耶。喧宾夺主,疾首痛心。然亦不能责外人之野心、蚕食我国,无完善章程以限制之耳。

  “敝会有鉴于斯,去岁曾呈交、海、外、农四部,请派专员来沪组织引水委员会,修改引水旧章,当蒙准予备案。事关国家主权、人民权益,政府协谋于上,国人讨论于下,一木难支,众擎易举。望爱国同胞,起而共图之。倘承赐教,无任欢迎。”

  接到上述呈文和宣言后,上海特别市政府感到引水“关系海权甚巨”,于是将之转呈财政部,并请该部转给海关办理。财政部关务署阅后,亦认为引水问题“关系至为重要”,而上海港竟无一中国引水人,“足见该地领港公会办理不善”。因此,关务署要求江海关补用合格的中国引水人,“毋得听其垄断,致碍国家主权”。关务署并同意对《中国引水总章》进行修改,遂令江海关税务司先行拟定修改意见,并上报关务署审查。[13]

  以上事实表明,到了1920年代后期,在引水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上,政府部门和商界、引水业,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认识,找到了共同的话语,确立了共同的目标。并且,政府和公众的不同职责,亦已逐步明确,即政府谋划、行动于上,民众讨论、鼓吹于下,合力共举。这表明,中国人的引水权观念已经成长起来,而且趋于成熟。[page]

  三、增补中国引水人

  国人引水权观念成长的同时,收回引水权运动亦渐次展开。其先期成果,主要表现为在沿海港口重新增补中国引水人。

  国民政府还在广州之时,即对引水问题相当重视。1925年12月,国民政府试图成立“引水事务特别局”,将引水人的考选和管理权,从海关、领事团以及外国商会手中夺回来。这个设想,遭到了广州海关及外国领事的强烈反对,最后未能付诸实施。但在国民政府收回引水权的积极态度面前,海关还是作了让步,默认在引水人考选委员会中,增加中国人的代表。鉴于当时的革命形势,总税务司也对此表示赞赏,认为广州关税务司的做法是正确的。[14] 与此同时,广州港的引水人定额,也从20人增加到40人,新增的都是中国引水人。[15]

  北伐成功、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和巩固,是中国提升国际地位的新起点。趁此机会,国民政府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试图收回前清时代丧失的各项主权。在此形势下,又受航业和商界的吁请,增补中国引水人一事,遂更为政府和公众重视。1928年3月15日,在收到全国江海领港业总联合会的呈文后,外交部照会上海外国领事团体的领袖领事,要他敦促上海引水公会,接纳中国人杨洪麟为该会成员。杨于1926年6月就通过了上海港引水人考试,此后一边练习引水,一边等待该港引水人出缺。但两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有取得正式执业资格。[16]

  1928年4月2日,关务署再次命令江海关,要他督促上海引水公会补用中国引水人,并要他拟具修改引水章程的意见。4月24日,江海关税务司将此命令转给海务巡工司(海关系统主管引水事务的最高官员,他直属总税务司领导,但驻于江海关大楼)。[17]

  从中国政府的上述行动中,上海港的外国势力,尤其是上海引水公会,感到了严重的危机。1928年4月12日,由外国人控制的上海港引水委员会召开会议,就补充中国引水人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会上,上海引水公会唱起了高调:“从一开始吸收学徒来补充已有或将有的缺额时,我们就要求具有最高水平的申请者来补充。”言下之意,该会之所以不吸收中国引水人,不是刻意排斥中国人,而是因为中国引水人不符合该会的高标准。上海引水公会表示,只要符合自己的条件,他们愿意接纳一些中国引水人,不过,中国政府不得以此为开端,将外籍引水人概行取缔。

  日本驻沪总领事,却不愿意看到中国引水人重返上海港。他在会上说,所有的日本航运公司,都对中国引水人的素质和能力表示怀疑,在雇用中国引水人之前,他们宁愿先等一等,看看中国引水人的表现到底如何。

  会上还形成了另一种气氛。有人担心,补充数名中国引水人,可能只是中国政府完全接管引水业,并取缔所有外籍引水人的第一步。对于这种可能性,会议一致认为,必须设法阻止。[18]

  其实,对于补充中国引水人的真正障碍,主管引水的海务巡工司,心里是非常清楚的。上海引水公会宣称的“高标准”云云,只是一个借口。海务巡工司在回复江海关税务司时这样说,“关于中国申请者的技术要求,并没有任何参照标准。”实际上,中国引水人被排斥的根由,一在于考选权为外籍人把持,他们不想让中国人通过考试;二在于上海引水公会拥有一份特许证,它特许该会专营该港引水业。这份特许证,是在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由外国人把持的上海港引水当局颁发给上海引水公会的。但海务巡工司对之进行研究后认为,“很明显,它并未呈递给中国政府或总税务司审查,也未得到他们批准。”[19] 也就是说,它并不具备合法效力,乃是外籍势力巧取豪夺的产物。

  中国政府决定绕开这些牵制。海军部直接提出两名海军军官,作为加入上海港引水业的候选人。迫于此种压力,上海港务长、外国领事团体以及外国商会,不得不同意增补一两名中国引水人。于是,海军部提出的候选人之一李高昌,于1928年9月22日被上海引水公会接纳为候选学徒,并且很快通过了考试,并于当年10月,取得了该港引水学徒证书。[20] 经过半年的学习,在一次考试过后,1929年,他又取得了引水人证书,成为上海引水公会的正式成员。[21][page]

  这样,在引水业的促动和政府的支持下,已经25年无中国引水人执业的上海港,复又迎来一位中国籍引水人。这是一个新的开始。三年以后,招商局船长黄慕宗,又通过了天津港的考试,成为该港正式引水人,他也是第一个重返该港引水业的中国人。[22]

  根据国民政府交通部1929年的一次调查,截至该年年底,沿海部分港口,已经有了一批中国引水人,但其规模不大,与外籍引水人相去甚远。天津、营口、汕头、厦门四个港口,仍然没有中国引水人。大连港处于日本军事管制之下,引水人都是日本人,一切引水事宜,均受日本单独控制。表一是此次调查的具体结果。

  四、引水章程的修订

  政府的行政干预,对于中国引水人重返沿海引水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欲彻底收回引水权,光靠行政干预是远远不够的。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入手,修改、甚至取消1868年的《中国引水总章》,以及各港在《总章》指导下制订的分章、细则,并制定全新的引水法规。对此,国民政府已有了相当的自觉。

  对于修订引水章程,舆论界也提出了迫切要求。1931年7月13日,章勃在《国闻周报》8卷27期,发表题为《收回引水权问题》的署名文章,严厉批评了《中国引水总章》的种种弊端及其恶劣影响,并指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乃是由交通、海军、财政三部,“从速起草引水法”,并尽快呈请政府公布施行。而引水法的关键内容,他认为,就是规定引水人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经过几年的努力,财政、交通二部,终于在1931年10月6日,向行政院呈递了修订后的引水章程——《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新的章程共八章四十七条,其中具体规定了引水主管机关、引水人选任和培养、引水人证书颁发、引水人的职责和纪律,以及引水船的管理办法等内容。[23]

  与《中国引水总章》相比,新章程有两点大的变动:(1)关于引水学徒的国籍要求,旧章程不分中外,新章程则明确规定,必须为“中华民国人民”。(2)关于引水主管机关的组织及其职权,新章程明确规定如下:沿海各港及长江下游组设“引水管理委员会”,为各地引水主管机关;沿海各港的引水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当地海关税务司、港务长、当地航政局长,以及交通部代表和当地华商商会代表各一名(上海港还应加上外商总会代表一名),以海关税务司为主席;长江下游引水管理委员会,则由海务巡工司、海务副巡工司、长江下游航政局长及上海华商商会代表组成,以海务巡工司或其代表为主席;各引水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辖区内的引水管理细则,确定引水区界限和当地引水人定额,组织引水人考选、发证,监督引水规章的贯彻实施,并裁决与引水有关的业务及其它纠纷。

  新章程背后的设想,是采取渐进的方式来收回引水权。引水事权集中于以海关为主导的中国政府部门,外国领事在引水管理上的权力被取消,但个别保留外国商会的发言权;外籍引水人的特权仍被保留,但不新增外籍引水人,以使其自然淘汰,直至全都被中国引水人取代。

  但是,这份章程提交上去之时,正值国难之际。“九一八”事变爆发,政府全力关注对日关系,无暇顾及此事。新章程因此被搁置起。

  正当修订引水章程一事拖而不决之时,“一二八”事变爆发,日军进犯上海,局势危急。中国政府指令上海港务长,令其设法阻止该港外籍引水人为日本舰船服务。港务长反复致函上海外国领事团体,指出:[24]

  “这个国家正在炮轰中国的阵地,摧毁中国人的财产,而那些经中国当局特别发证才得以执业的外籍引水人,却去引领这个国家的战舰,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但领事团体先是表示,中国与日本之间,并不存在正式的战争状态,引水委员会作为一个国际性团体,无法不让上海引水公会的成员“照常工作”;然后,干脆采取敷衍手段,对此置之不理。[25][page]

  与此同时,港务长数次致函上海引水公会,要求其成员不得为日军服务,否则,将吊销他们的引水人证书。但上海引水公会不予理睬,积极为日军提供引水服务,并回答港务长说:“我不得不告诉你……他们(指该会的成员)是被迫按照引水章程的规定,去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宣称,如果没有得到引水委员会(当时由外人把持)关于修改引水章程的书面批准,他们仍将“被迫”照章行事,即仍将“被迫”为日本舰船服务。[26]

  上海港务长对此毫无办法。根据上海引水公会自己的统计,1932年3月份,该会的32名外籍引水人(不含日本籍),共引领了437条船,[27] 其中大部分是日本的战舰和货船。所有的日本籍引水人,则直接受日本侵华海军的调遣,为其军舰提供引水服务。

  此次事变,使中国人得到了真切而惨痛的教训。此后,政府加强了收回引水权的决心。财政部和参谋本部,联合成立了扬子江标志军事设计委员会,负责研究引水问题及制订引水章程。实际上,财政、交通二部于1931年上呈行政院的《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屡经修改,已经很完善了。扬子江标志军事设计委员会只是将其稍作改动,即成了新的《引水管理暂行章程》,并于1932年8月,将之上呈行政、司法和考试三院审核。这次,新章程很快得批准,并于1933年颁布施行。[28] 新章程颁行的同时,1868年(同治七年)的《中国引水总章》及各口分章,亦宣告废止。

  新颁布的《引水管理暂行章程》,其内容与1931年的《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基本一致。唯一的改动,是在沿海各港引水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增加参谋本部和海军部代表各一名,以确保军方在引水事务上的发言权。所有引水方面的执法、监督权,悉规各口引水管理委员会,无论中、外籍引水人,均须服从其权威,倘有争议,可由财政部会同裁决。

  显然,新章程试图将引水业导向民族化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不过,摒弃外国势力对引水事务的染指,限制外籍引水人的特权,都牵涉到其在华治外法权问题。当时不平等条约还未取消,新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实属单方面放弃对于治外法权的承诺。此种顺应形势之举,当然符合情理,但不免与既存的条约体制相冲突。因此,新章程实施起来,遇到一系列复杂的对外交涉问题,就不可避免。并且,新章程的实施效果如何,也将取决于对外交涉问题的解决程度。

  五、接管外籍引水人受挫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颁行后,下一步,应该是成立各口引水主管机关,并设法将各口中外引水人,一体纳入主管机关的有效管辖中。可这一步,却遇到了强大的阻力。

  1933年9月20日,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引水管理暂行章程》既已经政府批准,因而总税务司应该“一面遵令将沿江沿海引水权迅行收回,一面照常督促各口,将引水管理委员会即行筹备组织,俾得早观厥成,以副政府急求之至意。”[29]

  对于执行新的引水章程,海关显然不够热心。关务署训令下达两个月后,总税务司才将这份训令,连同新颁布的引水章程,转发给江海关税务司,并指示说,因为新章程的施行牵涉到外交问题,而这并非海关的职责,所以,“你应该彻底熟悉这份章程的内容,但在目前,不要采取任何与之有关的行动。”[30] 海务巡工司对新章程也有意见。他表示,当前不可能挑选出经验丰富的中国引水人,这在上海港尤为明显。因而他认为,有必要允许选用部分外籍人做引水学徒。[31]

  此前,总税务司曾呈文关务署说,立即在各港实施新的引水章程,困难太大,不如先在没有外籍引水人的广州、宁波、温州、福州及长江上游,先行成立引水管理委员会,接管当地引水业,便“不至于发生外交问题”。但关务署坚持先成立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其余各口委员会俟该上海口委员会成立后筹议组织可也。”1933年11月22日,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参谋本部、海军部、交通部都已派定代表,因此应指令海务巡工司,“一面通知上海中外商会选派代表,一面邀集各代表,定期成立上海口引水管理委员会,照章进行一切。”[32][page]

  海务巡工司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上海中外商会,请其各派一名代表到会。但上海外国商会却回答说,因为此事影响到了外籍人的条约特权,因而在领事团体就此作出决定之前,自己不会派人参加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33] 与此同时,美国驻沪总领事、领事团体领袖领事克宁瀚(E. S. Cunningham),致函江海关税务司及上海特别市政府说:[34]

  “敝同僚等…嘱由本领袖领事…声明,除曩昔各国领事与中国官府同意订立者外,所有其它引水章程,自不适用于各国轮船,则所以变更鼎革之处,须经有关各方面认可后,敝同僚等始得赞同。”

  于是,在上海外国商会未派代表出席的情况下,1933年12月16日,在上海海关大楼海务巡工司的办公室内,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召开了成立大会。到会人员有:委员会主席、海务巡工司希尔曼(旧译为奚里满)、上海港务长格林(旧译为谷利恩)、参谋本部代表林自新、海军部代表许继祥、交通部代表高廷梓、上海中国商会代表陈天骏。[35]

  虽然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但由于外国势力的抵制,其职能还未明确。为此,1934年1月20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关务署召集会议,就上海外国领事团体的抵制态度,进行讨论。会上决定,由上海市长出面,正式或非正式地答覆领事团体,说明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并请总税务司梅乐和,“以其美意向外籍引水人说明,彼等前途不致以在新管会之下服务而有损害。”[36]

  直到1934年二、三月间,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才算明确下来。2月3日,海军部训令该会接管淞汉华人引水公会及海军部引水传习所;3月6日,财政部训令总税务司,将各口引水公会筹备收回管理;3月7日,财政部指令,上海引水公会的财产和设备,将由海关购买下来,该公会由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接管。[37] 于是,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开始筹备接管总部都设在上海的四个引水公会,即上海引水公会、淞汉引水有限公司、淞汉华人引水公会和日本扬子江领江公会。

  接管上海引水公会,是最重要、也是最艰难的任务。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在此遇到了空前的阻力,因为上海引水公会表示,自己仍然服从于旧的引水委员会管理,并不承认新成立的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1934年初,该公会有两名成员即将退休,按照新的制度,应该由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来为之考核新的引水学徒,以递补这两个缺额。但该公会经理却表示,不打算让新的委员会来为自己考选引水学徒,也不愿将有关文件送其审查。对此,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无可奈何。[38]

  按照新颁行的引水章程,所有引水人的执业证书,将于1934年7月1日到期,在此之前,引水人必须由新成立的引水管理委员会换发新的证书。但上海引水公会不承认新的委员会,却想让上海港务长代表旧的引水委员会,为自己的成员更换证书。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无以应对,到了6月21日,即在证书到期的一周之前,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总税务司提出:延长上海引水公会成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以待外交问题之解决。[39] 接管上海引水公会一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对淞汉引水有限公司和日本扬子江领江公会的接管,同样好不到哪里去。由于未取得外国领事团体的正式认可,淞汉引水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服从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但提出了比较高的条件。但由于接管上海引水公会受挫,接管淞汉引水有限公司的事,也搁置下来。日本人的态度最强硬,无论如何也不接受新的引水章程。[40] 因为此时,日本正在图谋扩大对华侵略,自然不愿放弃手中已有的引水特权。

  1935年以后,日本侵略的威胁日渐严重,形势日趋紧张,接管外籍引水人的计划,便悄无声息了。外籍引水人于是仍旧在中国执业,引水权旁落的格局,未有大的改变。

  六、战时引水业的沦陷

  1930年代中后期,日本加紧侵略中国,对于关系到军事安全的引水业,亦不遗余力去侵夺。全面抗战爆发后,沿海各港引水业逐渐为日本侵略势力垄断,以至独占。由此,收回引水权运动暂时陷入低谷。[page]

  日本人进入中国引水业,始于长门正清。1903年,他开始担任长江航线日籍船只引水人。到了1920年,长江中下游已有17名日本引水人,他们于当年组织了扬子江领江公会。同时,日本人努力挤进沿海引水业。1919年7月,菊池丰吉加入上海引水公会,十年之后,该港即有5名日本引水人。[41]

  日本引水人在华扩张,与日本侵华的总体图谋正相符合。从1921年到1933年,扬子江领江公会共引领日籍船只3637艘,其中日本军舰749艘,占所引船舶总数的五分之一。而在1927、1928和1932年这几个“多事之秋”,该组织引领的日本军舰占所引船舶总数的比例,更分别高达44.3%、31.5%和45.8%,详见表二。由此数据,足以看出日本引水人在华扩张的真实目的。

  1931年初,日本总领事及日本商会提出,鉴于日本到港船只不断增多,上海引水公会应优先补充日本引水人。欧美国家不愿接受这一要求。为此,各国驻上海总领事进行了激烈讨论。最后,领事团体终于在1935年达成妥协:上海引水公会缺额的分配,应按1932—1934年各国所纳引水费的比例来分摊。根据领事团体的计算,1932年到1934年,上海引水公会平均每年引水费收入为1294009.49元,其中英、美、日三国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37.75%、 17.78%和13.59%. 据此,上海引水公会的40个名额中,英国应占15.10人,美国应占7.11人,日本应占5.44人。[42] 这个方法只不过表明,在外国势力的较量中,欧美国家暂时遏制了日本人的扩张野心而已,中国的引水权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关务署似乎“忘记”了收回引水权一事,认为它“尚能适应机宜”,竟然同意接受。[43]

  然而,战争改变了一切。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占领上海港,引水人份额分摊规则,亦被武力打破。1938年底,上海引水公会出现三个缺额,日本当局立即要求,这三个缺额全都由日本人递补。对此,上海引水公会表示屈服。1939年2月,领事团体领袖领事、意大利总领事内龙 (L. Neyrone),先后就此致函总税务司梅乐和及江海关税务司罗福德 (L. H. Lawford):[44]

  “我的同事们现已同意(上海引水)公会在这方面的意见,虽然按照上述份额制度,别的国家也可能要求递补这些缺额,然而在这一特殊事情上,他们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有关权利。所以我深信,在此非常时刻,你也会同意引水公会不拘泥于份额制度的意见。”

  随着日军步步进逼,上海、天津、广州、武汉等各大港口,相继陷入日军手中。到1939年底,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大港口,几乎全部沦陷。日本人控制了各大港口的海关及港航管理,垄断了中国沿海航运业。各港的引水业务,亦为日本人把持,欧美籍引水人虽然还在工作,但其境况已如昨日黄花。中国引水人,除了少数服从于日本人外,大多离职不干,或撤退到后方,或赋闲在家。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军事当局干脆接管了上海引水公会,原有的英、美、荷兰籍引水人被开除出去,关进集中营,其余中立国的引水人可留下执业,但必须宣誓效忠于日本海军。天津港的英籍引水人,也被关入山东潍县集中营,唯一的中国引水人黄慕宗撤往后方,大沽引水公司亦为日本独占的水先协会取代。[45]

  长江中下游引水业,亦为日本人控制。汪伪政权规定,凡从事长江引水者,必须经其批准,引水人仅限于其管束下之华人,或者“有必要”之外国人(实指日本人);伪政府及与之“交好”国家(实指日本国)的军舰,可以自由雇用引水人;日本方面基于军事上的必要,向引水当局提出的任何要求,都应得到满足。

  在此基础上,汪伪当局与日本占领当局,联合组建了扬子江水先协会。该协会接受汪伪政府的监督,但在军事管制方面,完全听命于日本军事当局设置的水先监督委员会。该协会的成员为日、中两国人,大约在100人左右,原先日本扬子江领江公会的成员,全部免试加入该协会。其主要业务,一是从事上海至岳州之间的引水,二是培养长江引水人。[46][page]

  通过武力强占和扶植控制等手段,到抗战中期,日本人终于实现了其独占中国引水业、并用来为其更大的侵略活动服务的野心。而中国收回引水权的事业,则暂时入低谷。

  七、战后引水权的收回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日本人基于武力入侵基础上对中国引水业的侵占,是难以持久的。相反,中国却从战争中学到了持久抗争的经验,并最终赢得得了胜利。引水权的收回,亦出现了新的机会。

  机会在于两方面。首先,由于日本的强力打击,欧美籍引水人或者被清除、关押,或者离职回国,昔日的垄断地位荡然无存。同时,日本占领了中国沿海沿江主要港口,欧美国家的势力被迫退缩,失去了在这些港口引水业中的管理权。而在国民政府所能控制的区域,对引水事务的自主管理,则得以加强。

  其次,正是在这次战争中,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提高,渐次获得国际社会更多的尊重。1942年,美、英两国主动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经过一系列谈判,1943年1月,中英、中美分别签订了新的条约,正式废止两国在华各项特权,包括引水权。中英新约规定,英国“放弃关于在中国领土内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人之一切现行权利”;中美新约规定,美国放弃“在中华民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以及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用”。[47] 这样,从国际法的意义上说,中国已经收回了引水权。

  有了上述基础,抗战胜利后,收回引水权工作,得以从两个方面推进。

  一是完善引水立法和管理体制。此项工作,早在抗战后期即已开始着手。为了理顺引水管理体制、统一事权,1944年4月11日,隶属于财政部的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全国引水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引水人的训练、考核、甄审、发证、组织、监督及其它有关事情。1947年该会转隶于交通部,其成员为财政部、军令部、军政部、海军总司令部、交通部和社会部代表各一名。[48]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国民政府开始加强对引水事务的自主管理。

  与此同时,引水法规也在加紧制订。1945年初,《引水法》草案拟具,并呈交行政院讨论。1946年4月1日,《引水法》正式施行。该法共6章33条,主要内容为:引水业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引水人必须为中国公民,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所发执业证书方可从业,沿海港口对五百吨以上的商船实施强制引水。此外,《引水法》还对引水人的执业、受雇及违规处罚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引水法》的颁行具有重要意义,抗战胜利后引水业的重建,即以之为指导。

  二是淘汰外籍引水人,重建中国引水人队伍。

  按照1943年1月签订的中美、中英新约,外籍引水人在华执业的权利已被取消。但一方面,他们不甘退出这一职业;另一方面,战争结束之初,沿海各港中国引水人普遍缺乏。因此,在上海、天津、连云和秦皇岛四个港口,还有外籍引水人继续执业。其中天津港有3名英籍引水人,连云港有1名日籍引水人,秦皇岛港有2名英籍引水人,上海港有20多名外籍引水人。[49]

  为了处置他们,1946年初,行政院通过了《雇用外籍引水人管理办法》。根据这项办法,战前曾在各港执业的外籍持证引水人,经过检复后,可暂在各该港继续执业。但他们的身份已经改变,不再享有条约特权,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因此,部分外籍引人虽然继续在华执业,却不能阻碍中国收回引水权。

  中国引水人队伍的重建工作,亦在抗战后期开始准备。1944年5月,国民政府考试院通过了战后引水人考试办法。根据该办法,引水人考试分为“试验”和“检复”两种。试验即一般考试,检复即检核证书、体格并加口试;所有考试均由考试院委托引水主管机关分区办理;外籍人不得参加考试。[50]

  据此办法,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先对长江上游引水人进行了检复。截至1945年5月25日,已经检复的长江上游引水人373人,其中已核准可执业者162人,失业过久须再实习方可执业者63人,其余148情况不清。[51][page]

  战后,引水人检复工作在各区展开。按照考试院的规定,检复合格者即发给相应等级的引水人执照,准其正常执业。这一工作持续了两年多,各地进展不一。根据各地检复结果,全国引水人(不含汉宜湘区及吉黑区)总数为878人。(作者按:此处原有3张表格,因技术原因未能收入)因为各区检定时间不同,此数字不甚准确,只能反映战后引水队伍的大致规模。

  引水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使政府对引水事务的管理有了稳定的依据;中国引水人队伍的重建,则意味着引水业真正回到了中国人手中。由此,20世纪上半期收回引水权的持续努力,终于取得了成功。

  结 语

  总的来看,20世纪上半期收回引水权的历程大致如下:先是民众(主要是航运和引水界)及政府引水权观念的觉醒,而后有了收回引水权的微弱努力;南京国民政府初立,努力程度更进一步,增补了一些中国引水人,修改了前清时期的引水章程,并试图接管外籍引水人,但收效甚微;日本全面侵华,使收回引水权运动一度陷入低谷,但形势的变化却促成了外国在华引水特权的废止,收回引水权的根本障碍由此排除;及至抗战胜利后,引水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起来,引水业基本置于中国政府的独立管制之下,中国引水人队伍亦得以重建,引水业已经基本实现民族化。至此,收回引水权的努力,方告成功。这一结果的到来实不容易,更不简单,在其背后,是一百多年来中国的荣辱兴衰,以及几代人为之付出的持续奋斗。

  注释:

  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拟呈立法院之《引水法草案》,1945年7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史馆):679(海关总税务司署全宗)——109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0页。

  [3] 同上,第59-60页。

  [4] 同上,第一册,第97、100、107页。

  [5] S.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Belfast: William Mullan & Son Publisher, 1950. pp. 309-310.

  [6]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Shanghai: 1932. 此为编年体书稿,编者乔治。菲利浦为上海港持证引水人,时任上海引水公会经理。该书稿藏于上海港务局档案馆,原书未编页码。

  [7] 上海港务局档案馆藏:上海引水公会档案重要卷(以下简称公会档案),卷71,引水公会委员会会议纪录(1899-1903)。

  [8] 闽海关税务司呈总税务司的报告,转引自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3页。不过,托马斯自己并没有捞到好处,福建水师“扬威”号一发炮弹,正好击中他所在的法军旗舰“伏尔他”号,当场将他击毙。

  [9] 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00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59页。

  [10] 上海港引航管理站:《上海港引航史》(稿本,1995年),第85—86页。

  [11] 税务处令总税务司第405号,1926年5月28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以下简称海关档案)(一)7—540—30. 本文引用的上海海关档案,系上海港务局1960年代的抄件,由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供,谨此向该组织深致谢忱。

  [12] 准许国人加入领港公会练习优先递补之令文,1928年3月31日署令第791号。见《中华民国十七年财政部关务署法令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第24—25页。

  [13] 同上,第23—24页。

  [14] 总税务司致广州关税务司,1926年5月28日。见二史馆:679——1088.

  [15] China, The Maritime Customs. V——Office Series : No.126,Customs Papers, Reports of the Maritime Department, for the year of 1926. Printed by the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Shanghai,1927.[page]

  [16] 外交部致上海外国领事团领袖领事,1928年3月15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7.

  [17] 江海关税务司致海务巡工司,1928年4月24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36.

  [18] 上海引水公会致上海港务长,1928年5月1日。见公会档案:致港务长去函(1926年10月2日—1928年8月31日)。

  [19] 海务巡工司致江海关税务司,1928年4月25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36.

  [20] 代理上海港务长致江海关税务司,1928年9月13日、10月4日、10月8日、10月18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39、40.

  [21]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22] 黄慕宗:《回忆在津港时期的奋斗》,见《冀鲁区引水公会周年纪念刊》,天津:1948年版,第48—51页。

  [23] 《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1931年10月6日。见《汇编》,第239—249页。

  [24] 上海港务长致德国驻沪总领事暨领事团体在引水委员会中的代表,1932年2月19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94.

  [25] 德国驻沪总领事暨领事团体在引水委员会中的代表表致上海港务长,1932年2月20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94.

  [26] 上海引水公会经理乔治。菲利普致上海港务长格林,1932年3月(日期不详)。见公会档案:致港务长去函(1932年2月2日—1932年11月21日)。

  [27]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28] 关务署训令第10857号,1933年9月20日。见《汇编》,第158—159页。

  [29] 同上。

  [30] 总税务司致江海关税务司,1933年11月20日。见海关档案(一)7—536.

  [31] Coast Inspector's Notes on Provisional Pilotage Regulations,1933年(日期不详)。见二史馆:679——1090.

  [32] 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梅乐和,1933年11月22日、1933年11月23日。见海关档案(一)7—536.

  [33] 上海外国总商会致海务巡工司,1933年12月4日。见海关档案(一)7—536.

  [34] 上海特别市政府致海军部,1933年底(日期不详),见二史馆:678——1097;美国总领事致江海关税务司,1933年12月15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2.

  [35] 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录摘要,1933年12月6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2.

  [36] 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录摘要,1934年1月24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2.

  [37] 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关于接管淞汉区旅行引水人设想的报告,见二史馆:679——1098;财政部训令总税务司第3460号,1934年3月6日。见二史馆:679——1097.

  [38] 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关于接管淞汉区旅行引水人设想的报告,见二史馆:679——1098.

  [39] 同上。

  [40] 同上。

  [41]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42] 美国驻沪总领事克宁瀚致总税务司,1935年4月29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128.

  [43] 财政部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梅乐和第16792号,1935年5月17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128.

  [44] 意大利总领事、领袖领事内龙致总税务司梅乐和,1939年2月6日;内龙致江海关税务司罗福德,1939年2月16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208、209.

  [45] 姚焕锐:《本会之过去与将来》,见《冀鲁区引水公会周年纪念刊》,第3页。[page]

  [46] 《水先案内规则案》,昭和十五年二月十日编,第四章,第二节。该书系抗战时期日本人调查中国引水业的内部著作,作者及出版信息不详,原件藏于辽宁省档案馆。原件在第四章标题下标有“本项极秘”四字。

  [47]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第1259、1261、1267、1270页。

  [48] 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见二史馆:679——1099.

  [49] 冀鲁区检复合格引水人登记册(1945-1946年),见二史馆:廿(交通部全宗)——3414. 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电,1947年8月4日。见二史馆:179(2)(财政部全宗)——319.

  [50] 海务巡工司徐祖善呈总税务司,1944年5月25日。见二史馆:679——1091.

  [51] 长江上游引水人名册,1945年5月31日。見见二史馆:679—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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