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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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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它满足了社会规模经济的需要,资本流转的需求,有效降低了公司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管成本,以及投资者之间互相监督的成本,对于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人类社会自从出现“商人”这个特殊的群体以来,利益的最大化就成为商人永恒不变的追求。有限责任制公司的出现更是极大地推动了商人经营的规模,从而带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使人类文明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有限责任制公司形态的出现,使得商人们得以只把自己投入的资金交给公司用于经营,自己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仅仅按照出资份额来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和责任。这样,无形中就把经营的风险和责任合法化地转嫁给了他人,使公司成为树立在公司实际持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

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制公司制度隐含着不容忽视的弊端:它把本应该由享有公司收益的股东们来承担的公司经营的风险成本、失败责任转嫁给了他人,尤其是公司债权人。使得股东们享有了公司的收益,而公司经营的风险却与他人共同承担。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了各国公司法立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和背景

公司的设立与发展与国家对经济的指导思想有密切联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在古典经济学说的影响下,认为市场对国家经济的调节是万能的,认为公司的兴办及经营属于私人行为,国家对社会的经济活动完全不干预,强调市场主体进出自由,公平竞争。传统的公司法也是建立在古典经济学派假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上: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可以鼓励人们设立无数个相互竞争并且实力相当的公司,并且可以从中营利。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市场机制并不是十分健全的,因此而造成的营利最大化和偏重股东利益的理念无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遭受了经济危机的巨大打击,思想开始发生转变,认为市场调节机制并不是万能的,从而逐步接受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理论,对公司的兴办、经营行为采取了更为理性的态度,一方面继续坚持公司设立、经营属于私人事务,国家不予以干涉;另一方面认为国家必须制定市场的游戏规则,通过掌握规则的设立权对市场进行调整;最后,强化对公司的调控,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以此保持公司正常、正当的运行,进而达到间接保护第三人的目的。这一作法,体现了国家保护债权人的态度。公司设立在国家经济指导思想的背景下,经历了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的发展过程。从最早的英国以皇家特许状的形式授予商业组织以公司特权,到十八世纪以国会通过单独立法进行授权,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即可成立公司,到今天,立法主导思想更加趋向于自由设立公司。

现代公司立法中,不仅要保证公司的经济功能,还必须强调其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除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运行、信用以及对社会经济的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公司债权人的范围、原则及有关冲突

(一)公司债权人的范围要了解公司债权人的范围,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公司债权。公司债权分为普通债权和特殊债权。普通债权的概念较为广泛,是民法中的债权在公司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特殊债权是公司法中特有的一种债权,主要是指因持有公司债券所形成的债券债务法律关系。公司债券是公司的一种主要融资手段,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有关程序,为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债券到期后,公司负有向持券人还本付息的义务。

所谓公司债权人,应当是指与公司发生债券债务法律关系并持有权利的特定主体。

(二)公司债权人优先于股东受偿的基本原则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人,在公司清偿债务的顺序中,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作为公司融资的对象具有相似之处,但法律却赋予了两者不同的权利。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极其有限,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股东却可以通过拥有参与股东大会等诸多权利,积极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此,各国均规定,公司破产时,公司债权人有次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以平衡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人人格的确立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冲突

前面已经提到,有限责任制公司的弊端在于,股东们拥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却将承担风险的责任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这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暴露出现行有限责任制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和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冲突。

三、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有其特殊性,与民法可以给予债权人直接的保护不同,公司法通过对公司财产的保护来间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所以,要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必须在公司法立法上给与加强与完善。

1、设立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我国根据资本充实原则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金制度,从立法本意上来看,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但是,又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标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注册最低资本金数额是统一的,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制定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从而使公司债权人得到同等的保护。

2、规范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对发起人的认定,我国采取了形式说的立法思想,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必然使那些具有发起人实质,但不具有发起人外形的真正发起人逃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日本商法中“拟制发起人”的概念,从而使发起人责任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3、加强对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应当给予公司债券持有人以特殊的保护,从而尽可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4、确立法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补充,对于矫正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下日益朝公司倾斜的公平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结束语

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国家用以调整公司和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的目标是为了寻找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实现法律的价值。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保护公司投资人是相对立的,在寻求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公民的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是公司法的最终目标。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我国公司法目的之一,借鉴他山之石,吸取他国的经验和教训,构建我国完整的,有效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的公司制度更加合理运作,以及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保护公民的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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