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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内河避碰规则》在珠江口通航水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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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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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水域:指珠江口蚊尾洲(21°48′00″N纬度线)以北,担杆岛(113°07′00″E经度线)以东,荷包岛(114°2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E经度线)以东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水域包括广州内港海事处(新造水道、南河水道、东河道、西河道)管辖的水域。
  珠江口水域,岛屿星罗棋布,港湾锚地众多,水道众横交错,是海域与内河水域的交汇处,是船舶进出广州、深圳、香港、珠海、澳门、及珠江三角洲佛山、顺德、中山、江门、东莞等港口的交通繁忙水域,船舶通航密度大,船舶种类多,有庞然大物的几万吨轮船,也有小至几米长的小木船。因此、珠江口水域的通航环境比较复杂,船舶在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该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还是《内河避碰规则》必须明确界定,为海事管理人员提供符合法律与技术的管理依据,为船舶、船员提供合法科学理的航行规则、创造一个良好的通航环境。
  目前,海事局部分人员认为:船舶在珠江口水域活动、应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而不适用《内河避碰规则》。他们依据交通部关于印发贯彻《海上交通安全法》会议纪要的通知(1983年11月30日〔83〕交水监字303号):“沿海港口”是指我国沿海岸线的所有港口,包括一些河海港,如上海天津、广州、黄埔。依国际通常公认的原则,海河相接处的第一个港口算作沿海港口,第一个港口以上的港口均属内河港如长江下游的南通港、张家港,尽管国家已经宣布对外,但他仍属于内河港。
  笔者认为上述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有: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不是《海上交通安全法》出台而在珠江口水域适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条1.“本规则各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条文理解,只要有海船航行到达的水域,《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就有效力,因此,《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珠江口水域适用。
2.珠江口水域存在内河通航水域的法律依据。
《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99)第8节珠江水系有关航区划分:“3.8.1珠江-自虎门(沙角信台与万顷沙大冲联线)至淇澳岛大王角与孖州岛灯标连线以内的水域,以及至香港、澳门距岸不超过5km的水域为A级航区。”
  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1992年7月14日粤府〔1992〕91号)规定广东珠江口(包括虎门、焦门、横门)的河、海界线是:
交椅角(川鼻角)22°′44′51″N 113°39′49″E 
舢舨洲     22°43′02″N 113°39′29′E  
龙穴岛东端   22°41′30″N 113°38′59″E
横门岛东端   22°33′54″N 113°35′42″E
横门岛南端   22°33′25″N 113°34′42″E
上述诸岛延至对岸22°33′14″N 113°34′30″E
的连线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条(适用范围)2.规定:“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因此,《内河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特殊规定。
  《立法法》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的范围内施行。”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八十六条(二)项:“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因此,《内河避碰规则》在珠江口水域内河A级航区及B级航区适用(香港、澳门水域除外)。
  3.《内河避碰规则》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并不发生冲突。
  两个规则的责任、瞭望、安全航速、航行原则、避让原则、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遇险信号基本条款的精神是一致的。
  4.《内河避碰规则》比《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全球,因此,对船舶的避让行动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更具体。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机动船交叉相遇局面规定得比较简单,其第十五条的内容是: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该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内河避碰规则》第十二条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章鸣放声号后,方可横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横越船应当避让顺航道的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机动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四)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同为上行或为下行横越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该给他船让路。
  《内河避碰规则》第十四条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在不违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绕开行驶。除平流区域外,两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的水域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 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二) 干流同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时,干流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三) 干流船同支流从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两机动船在平流区域进出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内河避碰规则》第十五条  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
两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同一流向行驶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不同流向行驶时,上行船应当比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可见,《内河避碰规则》在航行原则、避让行动上考虑了内河的实际情况,比《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增加了“干支流交汇水域”、“叉河口”、“潮流河段”“上行船、下行船”“逆流船、顺流船”等情况下的避让原则(具体内容见《内河避碰规则》第二章)。另外,在号灯号型方面:《内河避碰规则》比《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增加了掉头、会船、监督艇和航标艇、横江渡轮等特定信号;在声响信号方面:《内河避碰规则》比《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增加了甚高频无线电话的内容。
  5.珠江口水域的实际情况
  自珠江口桂山锚地到广州港新风作业区绵绵百余里,范围大、航道长、弯曲、转向点多、干线两岸有许多支流。随着水运经济的发展,珠江干线两岸码头日益增多。近几年珠江干线西岸开发了南沙港客运港、东发码头、南纬码头、珠江电厂码头、小虎粤海码头、小虎沥的建滔化工码头;正处在建设中的南沙港(位于龙穴岛的南沙港深水港);珠江干线西岸的支流有横门水道、沙湾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东洛围水道;珠江干线东岸的支流有东莞江(沙田港出口)、东江;珠江干线的叉河口主要有:大虎水道与大虎西水道、浮莲岗水道与大虎水道、浮莲岗水道与莲花山水道、大濠洲水道与铁桩水道、南河道与东河道、东河道与新洲水道等分合处。
  在珠江干线活动的船舶内河船远远超过海船,而且每天有大量的船舶从支流进出珠江干线。从番禺海事处南沙办事处办理船舶进出口手续的数据显示,内河船的数量是海船数量的十倍以上;广州内港海事处的辖区也是内河船数量多于海船。内河船的吨位也越来越大,载货量1000~2000吨(有的达到3000吨)的船舶不少。另一方面,内河船舶驾驶员考试的内容只考《内河避碰规则》,没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从珠江口水域的自然调件分析,珠江口水域内河A.B级航区具有内河的自然特征理由十分充足,而且是受潮汐影响明显,属于“潮流河段”。
  广东海事局2002年1月15日颁布并于同年3月1日实施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从该规定的内容看,该规定是在《黄埔港安全航行规定》(1985年颁布)的基础上,结合广州港务监督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关于船舶在广州港区雾航及停泊规定》、《广州港航速规定》、《广州港机动船试航规定》、《广州港虎门汽车渡口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定》、《广州港快速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州港务监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十几年来港口的发展和海事体制的改革而制定的,该规定的实施、对整治珠江口通航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该规定未对沙湾水道八塘尾与大虎水道、大虎水道与东莞江、赤沙水道附近水域与东江口、赤沙水道附近水域与麻涌河等河段的交汇处的船舶避让关系给予规定;也未考虑逆水船与顺水船的关系;也未把广州内港海事处管辖的区域包括在内,也没有宣布过去广州港务监督颁布的相关规定是否作废。
结论
  笔者认为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条;《内河避碰规则》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应当尽量符合本规定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内河船舶在珠江口水域航行应该遵守的航行规定是:(1)《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及相关的海事局文件→《内河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内河A.B级航区以外及香港、澳门地区不适用《内河避碰规则》);(2)《广州港章》及相关的海事局文件→《内河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广州内港海事处辖区)。
建议:
  建议广东海事局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历史上的海事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给予废除;《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给予修改补充、把《内河避碰规则》的某些实用内容吸收进去、把珠江口两岸的支流的交汇处及叉河口、广州内港海事处辖区的范围包括进去,使《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调整对象覆盖整个珠江口通航水域、打破以服务于广州港进港航道和广州港区水域的局限思想、填补珠江口某些通航水域航行规则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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