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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1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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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类型有很多种,很多时候大家在购买一些比较大型的东西的时候,可能需要签订预售合同,大家比较常见的可能就是房屋预售,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区别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方式之一,与商品房现售相比,有以下区别:

  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

  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4、在程序上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予公证。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一样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不一样。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正式合同,正式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 是房开和你签的一种协议合同,说白了是订金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正式的合同。

  三、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三)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音乐会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 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音乐会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区别等相关法律知识。大家如果要签订预售合同的,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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