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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合同义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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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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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

  合同义务部分转移指合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指第三人取代合同原债务人地λ而承担全部债务,并使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本来不存在的债务、无效的债务或者已经终止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对象。

  2.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第三人如果不接受该债务,债务人是不可以将债务强行转移给第三人的。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诸如,以特定债务人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义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二,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则这种约定应当得到遵守。

  其三,如果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则该合同债务不得转移。例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λ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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