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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4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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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是指那些不能移动的资产,例如说房产地皮,这些都是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对于不动产来说,他由于不能移动,所以需要找一个人来继承,在不动产继承的时候,它也有相应的一些规定,比如说他的诉讼时效,那么不动产继承他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不动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第一,在继承权被侵害时提起继承诉讼的时效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2年或20年的规定;

  第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第三,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关于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相冲突的,两者不协调。这表现在:一方面,从《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字面看,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界满后,权利人 (房屋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当然就更谈不上以受理为前提的胜诉权),适用这一条规定,就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或裁定驳回起诉(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的);另一方面,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不予保护”的字面看,显然权利人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的只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胜诉权,其实体权利的现实存在并不因此丧失,而且权利人仍享有起诉权。当适用《民法通则》这两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起诉时,必须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二者的冲突之处还表现在这两种诉讼时效的期限起算日期也是不相同的。继承的20年诉讼时效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中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继承不动产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三、不动产登记需要材料有哪些

  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动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对于不动产的继承来说,在不动产的继承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动产继承的法律来继承。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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