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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aa与白bb、白cc析产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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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5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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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2000)豫法民终字第5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豫法民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aa,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淮阳县城关镇北关北大街。

  委托代理人吴建成、张华伟,周口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bb,女,1941年7月16日出生,回族,淮阳县城关镇新华办事处四街居委会主任,住淮阳县城关镇北关办事处蔡河桥西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cc,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回族,淮阳县粮食局北关粮库职工,住淮阳县北关办事处新建街。

  委托代理人刘洪科,周口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aa因与白bb、白cc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周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白dd系白bb生父、白cc养父,白aa系白cc之子。白dd在淮阳县进步北大街老院中单独居住,在新建街和白cc、白aa全家一起生活。白dd生前做黄花菜生意,白aa曾和其一起经营。1998年11月6日,白dd去世。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白bb、白cc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47万元、判令白aa返还其侵占的白dd遗产43万余元。原审另查明:①白dd1992年出资购买新建街房屋一座,该房白cc居住至今,白aa婚后亦在该房屋居住至北大街房屋翻建后搬出。该房双方均同意作价6万元;②1998年在进步北大街新建房屋一座,该房系白dd与白cc、白aa共同生活时所建,白cc为该房建房经手人之一,现双方均同意该房作价11万元;③白dd在农行存款11万元;④白dd现存已收购黄花菜8000斤,计款4万元,原审时双方作价6900元卖给了白cc9包半,其余若干包白aa转移他处。原审法院认为:白bb、白cc为白dd的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主要应由该二人继承,由于白dd主要和白cc共同生活,白cc可适当多分遗产;白aa对白dd也尽了一定扶养义务,亦可分得适当的遗产。白dd1992年所购新建街房屋,在农行的存款11万元,尚存的8千斤黄花菜均应认定为遗产;北大街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白cc、白aa、白dd各分3.66万元;白dd所分3.66万元为遗产;8千斤黄花菜中被白aa转移的价值为3.3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该院判决:1.1992年购买新建街房院一座,价值6万元,淮阳县农行蔡河桥储蓄所存款11万元,其中5万元,归白cc所有;2.淮阳县农行蔡河桥储蓄所存款11万元,其中6万元,以及变卖黄花菜价款6900元,归白bb所有;3.1998年在进步北大街所建房一座,归白aa所有,白aa付给白cc房价款3.66万元,付给白bb黄花菜价款3.31万元;4.驳回白bb、白cc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白cc负担2000元、白bb负担2400元、白aa负担40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由白aa负担。

  白a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主要事实错误,1992年购买的房宅不应列为遗产,该房是白dd赠与白雨峰结婚用,房产证已登记在白aa名下六年;1998年新建房屋系白aa个人筹资所建,不应列入遗产范围;11万元存款及黄花菜是白aa与白dd的共同财产,且原审认定黄花菜8千斤的数量是以对方当事人单方举证为据;原审判决显失公正,请求改判。白bb、白cc答辩称:白aa提供的房产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的,证书无效;白aa抢占黄花菜8000斤,有13份证言为证;白aa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是不存在的,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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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1.白dd生前在淮阳县从事黄花菜的购销经营,白aa随白dd生活,自1997年起开始与白dd共同经营。2.1992年,白dd购买坐落在北关新建街的房屋一座时,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白aa。其后白aa夫妇与白cc夫妇均居住在该房屋,白dd也与白cc父子共同生活,但单独住宿在进步北大街的老宅中。3.白dd1998年3月10日在农行存入两笔共11万元存款的存单保存在白aa处。4.1998年8月白家以白aa为申请人办理了对北大街老宅的建筑规划许可证,翻建了住房二层共8间。5.1998年11月6日,白dd去世,丧葬费用由白aa承担。白dd去世后遗留已收购待售的黄花菜,在处理丧事期间,白bb、白cc、白aa在白家聘请的管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协商作价为4万元,重8千斤。发生纠纷后,白aa将部分黄花菜转移。5.原审诉讼期间,白bb、白cc的委托代理人将1992年白dd购房时填报的淮房交第259号房产买卖申报表送交周口地区公安处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卖方意见栏内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写”。据此,淮阳县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通知将白aa所持淮阳县北关新建街房屋的所有权证收回。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相同。

  本院认为:白dd在1992年购买新建街房屋后即过户在白aa名下,到1998年去世,一直没有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应认为白dd生前已对该房屋产权作了处分。至于淮阳县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收回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在房屋购买过程中,卖方在买卖申报表中签名不实的事实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不影响白dd对该房屋权利已作处分这一事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31号批复,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其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白aa上诉主张该房屋不是白dd遗产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11万元存款及8千斤黄花菜是在白dd与白aa共同经营期间形成的,应认定为白dd与白aa的共同财产,析产后属白dd所有的财产为遗产。原审认定白dd在农行的11万元存款及尚存8千斤黄花菜是白dd个人财产,证据不足,认定事实有误;鉴于白dd与白aa1997年才开始共同经营而白dd1997年以前就一直长期从事经营,故对1998年存入的11万元存款,白dd应占较多比例,根据本案情况白dd分得7万元,白aa分得4万元比较适宜。1998年收购的黄花菜作价4万元,白dd、白aa各分得2万元。存款中的7万元和黄花菜中的2万元,属白dd的遗产;白家1998年新建房屋是在白dd所有的进步北大街老房宅基础上翻建的,翻建时虽以白aa名义申办了规划许可证,白aa亦举证证明自己投资所建,但因翻建该房时白aa与白dd尚未进行财产分割且白aa只能证明对该房投资5万余元,白cc亦有证据证明有自己投资,原审认定该房产系白dd、白cc、白aa三方共同所有证据充分,白aa主张该房产完全系自己投资翻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白dd、白cc、白aa对该房屋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折款为36600元。白dd所有部分为遗产。鉴于白aa、白bb已有住房,该房屋可由白cc使用,白cc将属于白aa所有部分折款36600元及白bb可分得的遗产部分折款18300元,支付给白aa、白bb。综上所述,白dd遗产为9万元及价值36600元的房屋所有权。白bb、白cc为白dd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白dd的遗产。白aa在与白dd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中,以及丧事处理上对白dd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给遗产。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析产及继承份额分配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31号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周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白bb、白cc继承白dd遗产70000元,各分得35000元。白aa适当分得白dd遗产20000元;

  三、白bb、白cc继承位于淮阳县进步北大街的1998年新建房屋中白dd所有权遗产折款36600元,各分得18300元。该房屋由白cc居住,白cc支付给白aa所有权折款36600元,支付给白bb继承所有权折款18300元;

  四、驳回白bb、白cc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400元,白cc负担2000元、白bb负担2400元、白aa负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白aa负担2000元,白bb、白cc各负担3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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