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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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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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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9 生效日期: 1994-01-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染物排污费请示”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366号)第四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按《通知》规定原则,暂不能重复征收,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保局
199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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