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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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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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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1]13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

  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工作,保障会计师队伍的稳定及人员的正常合理流动,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参照我局《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0]214号)和《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津劳局[2000]27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我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的通知》(财会协[1999]16号)规定,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截止时间为1999年12月31日,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2000年1月1日。对于转制后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转制后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转出后停缴的,从停缴的次月起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转制后尚未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转出的,从2001年6月起转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对于1999年12月底前已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执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再进行调整。

  三、事务所转制后退休人员退休费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及转制后退休且尚未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转出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应确定在一家事务所,随事务所一起进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已审核批准享受的离退休费标准纳入统筹;从转制之月起,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均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五年过渡期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加发补贴的比例具为: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90%;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 70%;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50%;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30%;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10%;200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对于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底期间退休的人员,在转入企业统筹后,要按照过渡期加发补贴的规定重新审批养老待遇。

  五、事务所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已审核批准享受的离退休费项目除津劳局[2000]214文件规定的项目外,增加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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