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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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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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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养[2002]23号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实施以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和规范,以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更好地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现对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原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规定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为按本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一)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退休时的上一年:

  1、1990年以前参加工作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

  2.1991年至1995年期间参加工作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年开始计算。

  3、1990年之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复员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之年开始计算。

  4、原未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1990年以后转制为企业,职工从转制之后开始计算。已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5、1990年以后从本省外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转出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缴费工资记录的,从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缴费工资转移记录的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

  6.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人员,仍按川劳险[199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的历年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历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其算术平均值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计算某一年指数时,若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但当年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当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后,乘以系数,系数按当年实缴额除以当年应缴额计算。

  2.企业和职工当年全年中断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以零计算。

  3.原为企业职工,以后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原有养老保险关系但未缴费的人员(不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与企业职工相同。

  二、企业和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职工退休计算基础性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原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改为从个人初次应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后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本通知从二OO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已退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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