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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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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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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2.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保护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依旧按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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