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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索赔加班工资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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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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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报讯 (记者 李一然)北京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女工戚女士工伤八级治愈出院后,工作岗位从操作工调整到了门卫,劳动关系终止。裁决后戚女士不服,起诉至房山法院。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配件公司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戚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支付戚女士二倍工资16039.08元,现戚女士要求配件公司支付35101.7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诉状中,戚女士还要求配件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至4月的工资3200元,但是由于这项请求戚女士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没有提出,所以违反法院审理程序,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戚女士还要求配件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15056.5元,对此法院指出,由于配件公司已给戚女士缴纳了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应由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戚女士要求配件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5762.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戚女士受伤前是计件工资,岗位调整后没有加班,因此其要求配件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戚女士与配件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配件公司支付戚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039元;支付戚女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9830元;支付戚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266元;驳回戚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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