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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索要多长时间内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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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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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索要多长时间内的加班工资


员工可以在什么时间内,对多长期间内的加班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提出追索要求?单位应当对此前多长时间的拖欠工资进行支付?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实行),现正在实施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规定和《劳动争议条件仲裁法》已经对《劳动法》规定时效进行了修改,且可以要求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多年拖欠工资进行支付。但综合劳动部1995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书面记录备查时间为2年,对于超过2年的部分,劳动者很难证明单位未支付2年前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随时对此前2年的拖欠工资提出支付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可在终止一年内对此前2年的拖欠工资提出支付要求;用人单位有明确支付或拒付证明的,应当自单位明确表示一年内提出支付要求。如果对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进行追索,则需用人单位无异议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单位未支付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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