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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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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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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岗位、劳动表现,在不低于省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三) 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补贴的,应以劳动者上月实得工资做为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等有关工资待遇的基数。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鲁劳发[1995]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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