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建立扶困金的目的
扶困金的筹集办法
扶困金的扶助对象和标准
扶困金的申报及审批
扶困金的管理
(一)建立扶困金的目的
省级企业工资扶困金是指由省财政拨款、省劳动部门资助以及从省和中央驻滇国有企业按一定比例筹集,用于扶助特别困难的省属和中央驻滇国有企业而建立的资金。
(二)扶困金的筹集办法
1.省财政厅从1997年起每年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数1:1配套拨款,注入扶困金专户;
2. 省劳动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600万元,注入扶困金专户;
3. 向高工资收入的省属及中央驻滇国有企业筹集。
以上年全省企业实发工资水平为基准,对超过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档累计筹集:
(1)企业年度平均工资在全省平均工资160%-200%的部分按5%筹集;
(2)企业年度平均工资在全省平均工资201%-300%的部分按10%筹集;
(3)企业年度平均工资在全省平均工资301%以上的部分按20%筹集。
4、向企业筹集的资金在企业历年节余工资总额中列支,节余工资总额不多的企业,经省财政核准可从营业外支出列支。省劳动厅于每年2月底前发布上年度全省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凡达到筹集扶困金标准的企业,由省劳动厅发出筹资通知并于3月底前按指定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到当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应筹集资金的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资金。
5.凡达到筹集扶困金标准的企业,接到省劳动厅发出的《云南省省属及中央驻滇国有企业工资扶困金筹集通知书》后,按通知书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办理资金划转手续,按时、足额缴纳扶困金。省劳动厅收到扶困金后,向该企业发《云南省省属及中央驻滇国有企业筹集扶困金回执单》。
(三)扶困金的扶助对象和标准
1.扶困金的扶助对象
(1)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2)产品销售不畅,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长期拖欠在职职工工资,致使职工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
(3)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职下岗待工职工的生活费低于我省最低生活费保障数的企业;
(4)其他特殊情况职工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
困难企业发不出工资首先应通过有关部门及银行设立工资预留帐户来解决,解决不了的,才属于扶困金扶助对象
2.扶困金的扶助标准
(1).因企业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达不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补助到最低工资标准。
(2).因企业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职下岗职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达不到企业所在地职工最低生活费保障数的,可补助到最低生活费保障数。
(3).由于其它特殊情况拖欠职工工资,致使职工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费保障数的借支。
(四)扶困金的申报及审批
1.扶困金作为无息借款借支,借期两年,续借要再办手续,待企业效益转好时偿还。
2.申请扶困金的省属和中央驻滇特困国有企业,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云南省省属及中央驻滇国有困难企业基本情况》《云南省省属及中央驻滇国有困难企业工资扶困金借款申诉审批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批准执行。
3.续借应填写《云南省省属及中央驻滇国有困难企业工资扶困金续借申请审批表》。企业经济效益好转时,应及时将所借款扶困金汇还到借款的专户。省劳动厅收到企业偿还的扶困金后,向该企业发《云南省省属及中央驻滇国有困难企业偿还扶困金回执单》。
(五)扶困金的管理
1.扶困金纳入预算外资金 管理,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扶困金的使用应接受省财政厅、审计厅监督审计。
2.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扶困金筹集管理办法。
[详见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省级企业工资扶困金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云政发[1996]185号)、云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云南省省级企业工资扶困金筹集和借款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27日云劳[1996]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