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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低聘"人员的工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7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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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后,不能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其职务工资应根据本人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2.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按低聘的职务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待遇。2002年5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实行评聘分离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曾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评聘分离后被"高职低聘"或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单位确定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退休时可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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