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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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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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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工伤律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348号 江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是否受理职业病患者文贤伦工伤认定申请等问题的紧急请示》(津劳社文〔2008〕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8号)规定,劳动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自职业病诊断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受到职业伤害过程中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书面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认定的用人单位告知申请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并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申请者的工伤认定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工伤认定,并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认定的用人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  

请你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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