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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是由企业认定还是由安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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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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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32号)第6条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佃发[1996]28号)明确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所以,工伤应该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

企业职工利用公休日到另一单位打工,发生工伤事故死亡,该职工的遗属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48条规定,该职工遗属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临时聘用单位负责。

例如某企业职工利用双休日到一个建筑工程队临时工作,原工作单位并不知道。在工作期间因脚手架倒塌该职工不幸身亡。该职工遗属要求建筑工程队进行补偿,而该建筑工程队认为死者原单位加入了工伤社会保险,所以应该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理赔。最后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建筑队必须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向死者遗属进行补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哪些工伤、死亡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工厂、矿山等企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如果属于人为破坏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安机关可提请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调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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