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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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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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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j014-b0401-2010-022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0-07-26

文号: 苏政发[2010]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起,原则上用三年时间,将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到20%。目前企业实际缴费比例低于20%的地区,要从2011年起统一到20%;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0%的地区,要根据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统一到20%。具体步骤如下:

1.从2011年1月1日起,《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为22%的地区,降为按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为21%的地区,降为按20.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为20%的地区不变。

2.从2012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为21%的地区,降为按20.5%缴费;企业缴费比例为20.5%的地区,降为按20%缴费。

3.从2013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为20.5%的地区,降为按20%缴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撤县(市)改区的地区,按其隶属的省辖市市区的缴费比例执行。

二、对统一企业缴费比例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按照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制度和省级统筹基金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对基金预算内的收支缺口,综合考虑省级统筹调剂金运行及结余情况、各地上解调剂金情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核实缴费基数,按时足额征缴,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优化收支结构,落实政府保发放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是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统一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均衡企业养老保险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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