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3 06:54
人浏览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2]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国家和省明确由省直接管理的单位除外。下同)。现在仍未参加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应尽快将其纳入,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须在2002年6月底前办理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移交手续。其中,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2]8号文件关于职工从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办法处理;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待遇,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重新确定,与原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行解决。

  三、原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南方证券、平安保险(寿险、财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应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上述单位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后,可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