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贾汪区法院为女职工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8 02:09
人浏览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讯 (记者 季芳 通讯员 秀林 慎齐) 孙某为某影剧院女职工,虽10年未到单位上班,单位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却被法院判决撤销,并且该单位还要为该职工补交养老保险金。日前,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决了这起民事案件。

  1990年12月5日,贾汪某影剧院与孙某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1年,合同期至1994年12月份。合同当时规定,孙某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内双方不得解除合同。1994年下半年孙某怀孕,随后便没到单位上班。1995年5月3日,该影剧院以合同于1994年12月6日期满为由,对孙某作出除名决定。2004年10月影剧院改制,结算人员名单上没有孙某的名字。孙某即向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裁决,撤销了影剧院对孙某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裁决孙某可以与其他职工一起参与结算,单位为其补交养老保险。

  该影剧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影剧院在孙某哺乳期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