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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犯错的劳动者不能罚款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8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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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自主的管理权,对工作中有过失的员工根据用人单位制定并对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法律并未限制。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一次过错不得进行多次处罚,应该怎么去维权?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5日,刘某入职莒县某汽车厂任汽车修理工,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20日,刘某在进行汽车修理时,未将车主的轮胎螺丝上紧,车主开车回家途中,发生轮胎脱落。1月25日,汽车修理厂按照本厂的《汽车修理工管理规定》,认为刘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对其罚款1000元的决定。次日,刘某交纳了罚款。2月7日,汽车修理厂向刘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刘某在2013年1月20日的工作中,严重违反工作规定,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因此,汽车修理厂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该决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汽车修理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审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自主的管理权,对工作中有过失的员工根据用人单位制定并对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法律并未限制。虽然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一次过错不得进行多次处罚,但根据一般法理,一事不能多罚,否则对被处罚人显然不公。

  在本案中,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已明确了处罚方式,在刘某接受处罚后,说明刘某的工作失误已得到处理,可以继续工作,汽车修理厂不应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汽车修理厂要求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法院遂判决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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