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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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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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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到2001年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参保职工达4345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9万人。

1、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各地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集中调剂和使用,为工伤职工提供公正、及时的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2001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8.3亿元,总支出16.5亿元,收支相抵结余11.8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8.9亿元。工伤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1999年全国平均费率为0.85%。职工个人不缴费。

2、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及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这就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各种不同所有制的各类企业和劳动者

3、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为鼓励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减少伤亡事故,不少地区借鉴国外办法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规定不同的费率标准。同时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单个企业实行浮动费率。

4、制定科学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于1992年在全国试行。此标准于1996年3月14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的原则和基准,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提供了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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